原标题:《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下月起实施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不得以换届等为由违约毁约 不得拖欠货物工程等账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同一事项12个要素实现省、州市、县、乡、村五级统一;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近日,省政府印发《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要求围绕“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全程服务有保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招投标不搞差别待遇
《办法》共涉及总则、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方面。对于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制度,我省提出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为保护市场主体,《办法》明确,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价格、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发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产品产地来源、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注册地、产品或者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予以限定,或者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畅通外商投资渠道,依法制定费用减免、用地保障、金融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便利化政策措施。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政府换届等为由违约毁约
值得注意的是,我省还要求严格履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此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省及省以下所属国有企业不得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任何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同时还要加大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采取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同一事项实现省、州市、县、乡、村五级统一
政务服务方面,《办法》要求,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的要求,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设定依据、类型、权限范围、办理时限、受理条件、办事流程、申请材料、申请表单、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等12个要素在省、州市、县、乡、村五级统一,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办法》明确,要全面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和工作人员在开展政务服务工作时,都应当接受企业和群众评价,对“好评”成效巩固提升,对“差评”情况进行调查、整改并及时反馈。(记者 宋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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