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全面推动我省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结合云南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支撑,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及其演化过程得到系统性保护,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云南守护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生态保障。
(二)总体目标。建成具有云南特点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供给优良生态产品和维护生态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020年,提出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方案、自然保护地空间布局和发展规划,完成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任务,制定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
到2025年,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修订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法规规章,完善自然保护地管理和监督制度,初步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到2035年,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争取设立一批国家公园,建成具有云南特点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自然保护地占全省国土面积18%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完成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任务。组建统一的管理机构,建立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强化资金保障、技术支撑、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严格保护管理制度,除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游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提升空间用途管制水平,完善社区发展与社会参与机制,有效保护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
(二)开展自然保护地评估及规划编制。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草原公园、冰川公园、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矿山公园、沙漠(石漠)公园、水利风景区、自然保护小区等开展综合评估,及时摸清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家底,准确掌握空间重叠情况、建设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基于全省重要生态系统调查工作,对具有重要保护价值但还未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区域开展保护空缺分析与评估,为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供科学依据。落实国家和省级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依据我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明确自然保护地发展目标、规模和划定区域,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系统脆弱、自然生态保护空缺的区域规划为重要的自然生态空间,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
(三)整合归并优化自然保护地。以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物种栖息地连通、保护管理统一为主要目标,遵从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编制整合归并优化方案,对同一区域内交叉重叠,以及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内相邻、相连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打破因行政区划、资源分类造成的条块割裂局面,进行科学整合归并优化,合理确定自然保护地类型和功能定位,确保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
(四)分类分级分区设立自然保护地。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争取国家在我省设立一批国家公园,整体保护大范围、生态过程完整、具有国家代表性和全球价值的区域。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原则上分国家级、省级两级设立,其中设立国家级的报国家批准,设立省级的由省政府批准。目前已设立的州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地通过晋升、整合、归并和优化,纳入国家公园或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管理。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
(五)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建设。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工作完成后,及时启动每个自然保护地的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工作,依据总体规划加快推进各项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分区分类开展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建设生态廊道、开展重要栖息地恢复和废弃地修复,加强保护管理设施建设。对于达不到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条件,但有原始林、湿地片段,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按照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思路,引导民间机构、社区或个人参与保护,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优化自然保护地范围与管控区划。解决好自然保护地内建制城镇、村庄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价值低的应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加大生态移民力度,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地原住居民管理措施、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必要生产生活用地管理办法、应搬迁居民的搬迁和过渡期方案,以及还林还草还湖还湿相关政策。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加快调整确定自然保护地边界,以每个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登记单元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和管理责任。
(七)加强自然保护地规范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地界桩标识、野外管护站点、巡护路网、科研监测、预警防控、应急救灾等保护管理设施建设,完善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巡护监测等机制,对自然保护地实行网格化和信息化管理。不断完善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数据库,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数据库,实现规范化和精准化管理。制定以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为核心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逐步形成常态化生态监测评估机制。结合各类督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及清理工作,严格整治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和相关活动。国家、省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占用自然保护地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执法,实现自然资源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联动,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和破坏自然保护地资源的行为。
(八)规范自然保护地资源利用。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在自然保护地控制区内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体系。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地在生态系统服务、生态产品供给等方面的作用,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自然保护地全民共享、永续利用目标。扶持并规范原住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支持和传承传统文化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对划入各类自然保护地的集体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按照依法依规、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协议保护等方式实施统一管理。
(九)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机制,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制定生态补偿办法。对自然保护地内的土地、森林、草地、湿地等,按规定实施生态补偿。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建立损害赔偿与伤害保险相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
(十)建立自然生态监测体系和数字化管理平台。以现有保护站点、监测站点为基础,以卫星遥感、红外技术设备为补充,建立统一规范的“天空地一体化”自然保护地自然生态监测网络体系。运用数字化手段,依托“中国林业大数据中心”、“中国林权交易(收储)中心”,对自然保护地各类资源及保护地内人类活动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估,全面掌握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评估报告。
(十一)强化自然保护地队伍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地工作人员岗位业务培训,大力推进继续教育。自然保护地管护站所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地在县、乡级基层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待遇,职称申报评审参照我省放宽县、乡级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有关政策执行。实施科学志愿者、研修生项目,建立自然保护地人才库,提高自然保护地工作人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机构职能,履行好自然保护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培训、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宣传引导,强力推进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各项任务。自然保护地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二)加强管理机构建设。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在整合归并优化自然保护地的基础上相应调整完善管理机构设置,具体由省委编办牵头商省林草局等部门提出方案按照程序报审。已被归并的自然保护地不再保留管理机构,新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设置,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享受属地工资福利待遇,并探索自然保护地群的管理模式。
(三)加强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加大省级财政投入、指导各州(市)政府统筹有关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地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评估和监督。将自然保护地内的林木按照规定纳入公益林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地管辖林地面积安排天然林、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按照自然保护地范围和面积单独核算并下达专项资金。公益性生态管护员名额向自然保护地内及周边社区进行倾斜,加大生态移民补偿扶持投入。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可以接受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捐赠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鼓励引导创新绿色金融服务,探索建立绿色信贷扶持机制,形成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四)强化技术支撑。建立全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库,鼓励多学科专家参与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重大问题研究,促进成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鼓励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加强合作,共同建立科研、教学、实习基地。
关健词:
责任编辑:杨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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