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昭通7月2日电(乐华方 代辉)记者2日从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对为争当建档立卡贫困户将村支书殴打致轻伤的被告人洪某富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198.73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洪某富因未获得扶贫项目,见时任彝良县龙街乡梭嘎村村支书的罗某斌从旁经过,便质问罗某斌,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抓打,被告人洪某富用右手拳头将罗某斌右眼打伤,经司法鉴定,受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富因未获得扶贫项目,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村支书轻伤的危害后果,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3年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虽其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应对其从重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洪某富将移送监狱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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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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