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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位被AI替代,公司能据此解雇员工吗?

    2026-02-12 16:10:58 来源:工人日报 浏览次数:

         岗位被AI替代,公司能据此解雇员工吗?

          裁决认为,用人单位因引入AI技术而撤销岗位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理由”

      阅读提示

      身在职场,你的身边有没有“数字员工”?员工的岗位被AI替代了,企业给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理由成立吗?当前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如何进一步适配算法驱动、人机协同的智能经济新时代?

     

      “我的岗位被AI替代了,企业给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理由成立吗?”“面对AI的迅速发展,相关法律能否适用新场景?”“人机共生时代,如何完善法律法规以促进劳动者能力提升?”在今年上海两会期间,AI替代岗位的话题成为总工会界别委员们讨论的热点之一。

      AI浪潮奔涌,当下正在发生的不只是一场技术变革,更是职场的深层重构。AI的迭代与进步,带来新的机遇。在这一历史交汇点上,劳动力市场与劳动关系呈现新特征。当前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如何进一步适配算法驱动、人机协同的智能经济新时代?2月5日,《工人日报》记者就上述话题采访了各方人士。

      有员工因岗位被AI替代遭解雇

      身在职场,你的身边有没有“数字员工”?

      智联招聘上海分公司总经理金海龙在接受《工人日报》采访时表示,“数字员工”已逐渐从概念走向现实,在企业运营中承担日益重要的角色。

      据金海龙介绍,智联招聘统计数据显示,10.3%的职场人表示公司已有“数字人”员工。其中,47.4%的“数字人”员工承担主播、客服、导购等对外服务与营销职能;其余则在内部承担协同与提效职能,如提供法律支持、金融分析、内容生成等专业服务,部分“数字人”员工甚至可以支持数据分析等战略与决策领域的工作。

      记者注意到,“数字员工”在提升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对岗位结构造成一定影响。2025年12月,北京市人社局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中,刘某在某科技公司负责传统人工地图数据采集业务多年。2024年年初,该公司决定将该业务全面转向AI主导的自动化数据采集,撤销了刘某所在部门及对应岗位。随后,该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对此,审理该案的劳动仲裁委指出,案涉公司引入AI技术是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而主动实施的技术革新,虽然此举可能带来岗位结构的调整,但并不具备“客观情况”所要求的不可抗性与不可预见性特征。公司以岗位被AI替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质是将正常的技术迭代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最终,劳动仲裁委认定,用人单位因引入AI技术而撤销岗位并不构成“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既有法律难以完全适用AI新场景

      “AI替代岗位引发的劳动争议,凸显了当前法律政策与技术变革之间的矛盾。”上海市政协总工会界别委员、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告诉《工人日报》记者。

      在陆敬波看来,部分企业为提升竞争力面临技术升级的迫切需求,一些劳动者也因技能脱节遇到就业难题。“相关劳动争议暴露了三方面的问题,即认定岗位被AI替代是否属于法律规定情形的规则不够明晰、岗位被AI替代后的劳动关系处理缺乏相关规则、对AI应用带来的就业影响缺乏应对机制等。”

      记者了解到,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陆敬波进一步分析道,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关于“客观情况”的表述已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同时现行规定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的“重大技术革新”并无相关认定标准,导致实践中对员工岗位被AI替代是否构成上述情形存在争议,加剧了处理劳动关系时的不确定性。

      此外,一些企业在应对相关问题时,也面临法律适用困境。“目前,暂无专门的规范或指引明确此类情形下企业应履行的程序性义务,企业往往选择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以规避相关经营风险,这不利于推动技术转型中的人力资源平稳过渡。” 陆敬波认为,部分规则的缺位既增加了企业用工风险,也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亟须通过制度设计予以规范。

      完善AI背景下的法律适用规则

      陆敬波建议,应明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的认定边界,强调企业因技术升级主动引入AI不属于可完全免责的客观情况,并强化企业在技术替代前必须履行的民主协商、转岗培训等程序性义务。

      “建议出台关于AI替代岗位时劳动关系处理的专项指引。” 陆敬波表示,对于既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亦不构成“重大技术革新”的AI替代岗位情形,可由人社部门制定专项指引,明确企业应遵循的程序与实体规范。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越来越多员工希望积极融入AI浪潮。据金海龙介绍,智联招聘调研数据显示,69.9%的职场人希望企业强化“AI与本职工作的结合应用”培训,54.1%的职场人希望企业开展“AI工具使用”培训,超三成的职场人对“AI伦理与安全”“高级AI技术开发”培训表现出浓厚兴趣。

      “这种从被动适应到主动要求掌握技术的转变,是人机协同进化中的必然结果,也要求企业顺应这一趋势,将AI培训纳入人才发展战略,搭建系统化的智能学习体系。”金海龙说。

      “构建技术变革下的就业韧性支持机制已刻不容缓。”陆敬波认为,应构建技术变革和就业保障协同机制,通过设立专项转型支持基金、推动建立区域性数字技能再培训中心等方式,提升劳动者跨岗位能力。

      “同时,应将‘技术应用的社会影响评估’纳入重大科技项目或企业智能化改造的前置程序,要求企业在AI技术部署可能对就业产生重大影响时,提交用工影响报告,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处理方案,尽可能地降低AI适用对就业造成的影响。”陆敬波说。

      本报记者 裴龙翔

      《工人日报》(2026年02月12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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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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