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管不管
鄂州鄂城:小案不小办 做好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后续文章
遍布街头的共享电动车,为群众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与此同时,新业态下和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随之而来——在骑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2021年10月,张女士驾驶共享电动车不慎将年逾六旬的王阿姨撞倒,后者被送入医院治疗。事后,交警认定张女士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阿姨伤愈出院后将张女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王阿姨损失共计6.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张女士没有上诉,申请再审被驳回。判决生效后,法院强制执行了相关款项。
2023年6月,张女士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调阅相关卷宗,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及现场目击证人,对事故当天情形进行了还原,并逐项审查了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经研判,该院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决定不支持张女士的监督申请。
张女士得知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后,一时难以接受。检察官耐心细致地对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并进一步向张女士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既然你是有偿使用电动车租赁公司提供的共享电动车,为什么不向电动车租赁公司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呢?”
“这个办法我试过,根本没用!”原来,张女士曾向电动车租赁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还邮寄了相关理赔材料,但被拒赔。听到这里,检察官告诉张女士:“电动车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如果确实符合理赔条件而对方拒赔,你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
“那我就再试试。”认可了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张女士决定向法院起诉,并向检察官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随后,张女士向鄂城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诉讼期间,每当张女士咨询诉讼难题时,检察官都耐心解答,诉讼进展得较为顺利。2023年12月,鄂城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某保险公司支付张女士保险理赔款5.8万元。目前保险公司已经支付完毕。
“虽然只是一件小案,结果也是不支持监督申请,但我们同样应当遵循‘司法为民’的办案理念,做实矛盾化解工作,把老百姓的烦心事实实在在地解决好,这才是我们工作的最终目标。”承办检察官谢厚群说。(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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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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