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翔”号货轮“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被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0月10日,山东省政府网刊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荣成市福建海运“金海翔”号货轮“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威海荣成市福建海运“金海翔”号货轮“5·25”重大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9月25日下午16时许,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金海翔”号货轮在山东威海荣成市龙眼港维修期间,船载消防系统发生二氧化碳泄漏事故,致10人死亡、19人受伤。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
1、李洪振,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海翔”号货轮三副。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陈宇锋,江苏省南通市海鸥救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江海宁,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海翔”号货轮水手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立群,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海翔”号货轮水手。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郑寿云,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海翔”号货轮船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潘其雄,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船技部机务主管,是其公司指定并授权“金海翔”号货轮在荣成市山东西霞口修船有限责任公司维修期间的船东代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监察对象的,建议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处理。
(二)建议问责人员。
1、贺蓓蕾,中共党员,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威海检验处验船师。建议由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处理。
2、王文军,中共党员,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威海检验处党支部书记、处长。建议由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处理。
3、薛青,中共党员,荣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绿色发展推进科科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原永东,中共党员,荣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建议给予其诫勉。
5、洪加跃,中共党员,荣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6、张君,中共党员,荣成市成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7、刘华杰,中共党员,荣成市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副书记、成山镇党委书记。建议给予其诫勉。
8、李江,中共党员,荣成市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9、郑跃文,中共党员,荣成市委常委、好运角旅游度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三)同意对福建省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1、建议福建省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朱勇进,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吴良奇,副总经理董斌、梁守宇、刘亚华,安全总监兼安监部经理潘共平,总轮机长兼船技部经理胡贤焕,总船长兼海务部经理陆泽万作出行政处罚,并对上述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2、建议福建省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3、建议福建省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并对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意见。
(四)同意对江苏省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1、建议江苏省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南通市海鸥救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葛锦妹、总经理曹伟作出行政处罚。
2、建议江苏省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并对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意见。
(五)同意对山东省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意见。由威海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山东西霞口修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吉大,总经理赵志刚,总监冷松,总经理助理刘华功、曲文生,生产部副经理赵月,安全部经理田吉源,生产部修船主管薛功喜等作出行政处罚。
(六)责成荣成市委、市政府向威海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威海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送省纪委省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央视记者 窦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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