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驴友”无视景区警告“野泳”犯险
获救后被追索救援费,谁买单?
武汉旅游质监:旅游维权贴身助手
本月中旬,湖北宜昌发生了一起这样的事件。当地两家六人自驾车旅游,无视沿途禁止游泳以及汛期严禁进入南津关大峡谷的告示牌,在附近的溪流中游泳时遇险,随后被当地公安和消防人员救起。六人脱险后,被当地有关部门追索救援费用。
对于这种无视自身安全,无视管理警告的任性行为,其救援费用到底该不该由其承担,目前已经引起社会关注。“旅小法”就此为您说道一下。
旅途演义:“旅小法”点评
8月10日下午,宜昌市两家共6人(其中1名未成年人)驾驶两台轿车,无视沿途禁止游泳及严禁汛期进入南津关大峡谷的告示牌,在南津关大峡谷出口处的溪流中游泳。因上游突发大水致河水水位上涨,6人被困河中无法返回路面,随即报警。
接报后,夷陵区公安和消防队员迅速前往施救。随后,民警将6名当事人带回小溪塔派出所询问核实有关情况。此次施救共出动消防车3台、橡皮艇1艘、警车4台,消防官兵、公安民警及相关工作人员共54人。
宜昌夷陵区相关部门根据《夷陵区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追偿暂行办法》对两家人下达了《关于追偿救援费用的通知书》,追偿救援费用。据相关报道,被救者当时面对需要承担救援费用有些抵触情绪,认为“公共资源你就该救我,我为什么还要承担后面的费用?”相关部门反复强调,“对你的追偿不是目的,而是要警示更多的人,不要去涉险。”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法律顾问、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解读,有偿救援是明确有法可依的。游客应当听从导游的劝导,依据《旅游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安全警示规定,对安全防范措施必须予以配合,否则要自行承担责任。本案中,旅行社及导游人员要保留对游客进行过安全警示和劝导的证据,游客不听劝阻时,旅行社可以免责。但依据《旅游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均要积极救助,并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根据《旅游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旅游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法律宝典
针对湖北宜昌六驴友无视景区警告“野泳”被索救援费一事,《中国青年报》在评论中指出,“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救人总是第一位的。有偿只是事后追责与惩戒的一种手段。这一制度的推出,一方面能分担相关部门因救援而产生的部分费用,让救援机制良性运转。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能让那些任性的游客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不会被无限兜底,不能继续怎么刺激就怎么来。”
“旅小法”提醒驴友们,要认识到违反景区规定进行游玩所带来的后果,要从自身明确不去危险地区、不去未开发区域进行探险。而有偿救援也不是变相牟利,更多的是一种警示作用,希望“驴友”敬畏规则、敬畏生命、敬畏自然,做到文明出游,对自己的生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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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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