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穿衣服旅游后退货”:各方都不该偏离规则
□冯海宁
“买18件衣服旅游后退货”事件11日持续发酵,上了全国热搜排行榜,引起全网热议。据报道,4月25日,宁波买家黄小姐在李先生的网店购入18件衣服,总价4600多块钱。可“五一”小长假过后,说是不喜欢,发起了退货请求。但李先生发现对方穿着自家店铺的服装和朋友去了西藏旅游。
现在的问题是,这18件衣服的退货仍未解决,而李先生在媒体曝光黄小姐后,黄小姐的身份信息、手机号、暂住点等一系列信息被“人肉”后泄露,黄小姐遭遇了被辱骂等网络暴力。据悉,电商平台已联系买卖双方协商处理,但能否为这一事件尽快画上句号,还有待观察。
按说,这一事件本来很好解决。黄小姐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选择退货的,理由是对网购的部分衣服不喜欢。这些衣服究竟能不能退货,只要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来判断和解决即可,然而事情发展却让人没想到。
观察这一事件不难发现,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没有遵守相关规则。先说买家,已经穿了网购的衣服去旅游和拍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认可自己购买的服装,把穿过的衣服要求退货,有滥用“后悔权”的嫌疑。如果时间上已经超过了7天,买家更不应该要求退货。
再说卖家。出现“买18件衣服旅游后退货”这样的事,首先应该依据现有制度与买家协商解决;其次,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平台和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然而该卖家却曝光了买家,导致买家信息泄露遭遇网络暴力,卖家曝光买家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涉嫌泄露消费者隐私,值得深究。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电子商务法》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我们虽然不知道该卖家曝光了买家的哪些个人信息,但可以肯定的是,为网友“人肉”买家提供了某些线索。所以,卖家应该为自己随意曝光买家个人信息而道歉或者承担法律责任,买家也可追究卖家的责任。卖家要意识到,即使买家要求退货的行为不妥,也不应该曝光买家任何信息。
同时,“人肉”、辱骂买家的网友也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互联网发展了很多年,按说“侵犯他人隐私”已经是除孩子之外人人皆知的法律常识,辱骂他人明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网友也应该了解。
所以,通过这一事件,买家、卖家以及“人肉”者,都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既然我们有《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电子商务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则,为何不依照这些规则解决问题,而是要升级为一起失控的事件?说到底,都是不重视各种法律和规则惹的祸。
据卖家介绍,开店3年来,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遇到这样的“试穿族”了,每逢节假日都会有一些买家,穿着买来的衣服出门旅游,随后再要求退货。其实,解决这类问题还是要回到“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则上来,如果退货符合规定理应退货,如果不符合规定则不能纵容。
(《“试穿衣服旅游后退货”:各方都不该偏离规则》由金羊网为您提供,转载请注明来源,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版权联系电话:020-87133589,87133588)
关健词:
责任编辑:赵远兰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如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对该部分主张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知,本网站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否则,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阅读
2024年03月11日 14:37
2024年03月10日 20:16
2024年03月10日 20:00
2024年03月09日 15:03
2024年03月09日 15:00
2024年03月07日 10:05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云南网警 | | 滇公网安备 53050202000001号
电话:0875-2128698 传真:0875-2128698 投稿邮箱:516770808@qq.com 值班编辑QQ:516770808 广告投放:182875167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信息备案许可证:滇ICP备13003931号-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营业许可证:530502100020697 云南网警ICP备案:53050203402011号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敬请在一周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本站新闻文章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