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此即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是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的未成年人,条件具备时由有关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封存其有罪记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不完全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技术性操作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查阅。考察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及刑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前科的封存都有规定,但对判决生效后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或者发现其漏罪问题如何处理?仅有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6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0条第3款规定,对发现漏罪予以数罪并罚后被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解除已封存的犯罪记录。同年施行的“两高三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国家刑事规范性文件都未规定发现再次犯罪时,如何对待未成年人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问题。笔者认为,在现有形势下,对未成年人已经封存的犯罪记录应作不同处理:
1.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查询,以后不再犯罪或未发现漏罪的,视同前科消灭。因此,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超过五年有期徒刑刑罚的,对其犯罪记录不予以封存。其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86条、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再次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及“两高三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发现漏罪的。如果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不满五年有期徒刑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继续保持封存,对其漏罪按照刑法第87条、第88条和第89条有关时效规定确定追诉与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6条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0条第3款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合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再次犯罪的。由于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故仍应当按照刑法有关累犯、数罪并罚、缓刑、假释等条款的规定执行。如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作者单位: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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