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正案草案稿二审
机动车排放不合格 不得上路行驶
(记者/余嘉敏)3月26日召开的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了《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正案草案稿)》(下称《规定(修正案草案稿)》)。这是该规定第二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规定(修正案草案稿)》,将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
对于机动车登记事项,《规定(修正案草案稿)》将“申请迁入本市”的机动车纳入管理,规定“在本市初次登记上牌和申请迁入本市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
从3月1日起,在广州市范围内行驶的本地和外地籍号牌车主已无需再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规定(修正案草案稿)》中,对涉及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予以删除。
在《规定(修正案草案稿)》的第二十二条新增了“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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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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