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卖他人树林并无证砍伐构成何罪
案情:2018年6月的一天,陈某将某处本属于某组26户村民所有的一片树林,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卖给做木材生意的殷某,双方约定砍伐林木前支付人民币3万元,待砍伐林木结束后付清余款。后殷某按约支付3万元,并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该片树林。在采伐过程中,遭到群众阻止、报警。经某市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勘验,被砍伐的树种为杨树,总株数为343株,活立木蓄积为32.6176立方米。
尽管本案中卖树行为与伐木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但陈某隐瞒身份、无权处分他人林木等行为显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殷某以为陈某有处分权,难以预见其伐木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林木所有权,显然其对林木并无非法占有的意图。所以,陈某与殷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会成为共犯。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盗伐林木罪,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陈某明知自己对林木无处分权,仍向殷某卖树,且使用了欺骗方法使殷某陷入错误认识,主观目的就是为了骗取殷某的钱财。而殷某虽是以获取林木所有权的对价形式交付财产,但基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伐木等原因,无论陈某对该林木是否具有占有权,殷某也无法通过善意取得或者林木所有权人事后追认的方式取得该林木的所有权,由此可以认定殷某因欺骗行为遭受了财产损失,因此,对殷某而言,陈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本案陈某明知自己无林木处分权,仍瞒着林木所有权人卖树给不知情且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殷某,在这种情况下,陈某的行为,与其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并无实质区别,应构成间接正犯,所以,陈某的行为也符合盗伐林木罪的特征。
最后,陈某诈骗殷某财物的行为与利用殷某砍伐林木的行为,从形式上看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并分别触犯两个不同的罪名。但究其实质,后者其实是前者的自然延伸,两者密不可分,本质上属于同一行为整体,应当评价为一个行为。因此,应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原则”,结合当地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对陈某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为宜。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顾顺生 陆玉胜 王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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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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