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期间违规排放,不再一罚了事
■ 社论
对于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排放入罪门槛的“放宽”,意味着司法打击尺度的从严从紧。这将有利于消除违规排放者的侥幸心理。
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并于2月20日正式印发。《纪要》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毫无疑问,这是一份颇具分量的法律文件。通常来说,两高出台会议纪要,主要用于指导各级司法机关的办案与审判工作,但司法行政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参与,以及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的构建,让这份会议纪要“效力”涵盖了司法、执法诸领域。今后,有关职能部门理顺职责、畅通渠道,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将更好地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不仅如此,这份“统一”的法律文件,还将一改之前的司法执法尺度。之前,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17种情形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而《纪要》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解释》第1条第18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将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违规排放入罪门槛的“放宽”,意味着司法打击尺度的从严从紧。
从《纪要》出台的目的看,还有填补法律真空的作用。近年来,排放含有危险物质的污染物问题相对突出,虽有严重社会危害却难以入罪。对此,《纪要》明确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如此,不法分子实际受到的惩罚,并不会轻于污染环境罪,这也将打消潜在犯罪分子“钻空子”的侥幸。
当然,在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上,一份《纪要》还难以承受其重。尽管在指导各级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时,《纪要》具有一定的规范约束作用,但毕竟不是法律和法规,实际效力甚至低于作为“准立法”的司法解释。退一步来说,即便可以与“司法解释”一视同仁,但这样的法律文件,也不能突破原有立法的框架,否则就有“违法”之嫌。而有关环境污染的处罚立法,又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
比如,根据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最高可连续处罚30天,最高为3000万元,但对于污染大户来说,这样的“重罚”或许也仅是“九牛一毛”。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不再要求“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是量刑一般也不过3年以下,犯罪成本并不高。
环顾全球,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已成大势,在美国污染环境犯罪,最高可处以15年的自由刑和罚金刑。因2010年“深水地平线”号钻井溢油环境污染事故,英国石油公司被美国罚款达620亿美元。
生态文明关系国家和民族的生存与希望。在司法、执法“统一尺度”、加大违法成本的同时,还应借鉴他山之石,进一步加大立法惩罚力度,以生态文明的重塑,托举更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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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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