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带货主播承担啥责任?(律师信箱)
高律师:
我是一名在华留学生,因特别喜欢一位带货主播,我购买了其直播间的一款外国品牌产品。但在收到货后,我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请问这位带货主播需要负责任吗?我应该如何维权?
在华留学生 克瑞斯
克瑞斯:
您好!直播带货是如今常见的一种销售模式。关于带货主播是否应为直播间的问题产品负责,这需要看带货主播与商品经营主体的关系。不同身份和类型的带货主播,需要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若主播为其他店铺做广告宣传
该类型主播往往是网红、名人,他们在直播平台注册账号,经营自己的直播间,并与各种网店签订协议,为网店推销商品。这种情况下,主播本身并不是销售者,其身份与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类似,因此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有关规定去判定。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针对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部分虚假广告,若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也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总体来说,如果主播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 若主播是商家直播间员工
如果主播是商家的员工,在直播间从事主播工作,与销售方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主播个人在直播间的销售行为属于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
这种情况下,在该直播间购买商品所引发的法律关系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对外因销售及直播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网店的经营主体承担,与主播本人无关。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网购平台内销售者进行赔偿。
- 若主播从事经营行为
若主播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则此时主播身份为经营者。主播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持续性从事销售商品的业务活动应认定为经营者从事经营行为,交易产品的次数或交易方式的改变不影响该行为的性质认定。此时,主播应承担退换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可能因为存在欺诈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可以要求网购平台或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辨析主播是否需要担责,您还可以直接要求网购平台或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实践中,如果网购中的买卖双方产生纠纷,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网店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主播是否需要担责,要看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扮演的具体角色。同时,消费者也可以要求网购平台或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提醒,主播、直播间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其展示和口头陈述的商品信息;同时,消费者若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应理性维权。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彦丽)
(人民日报海外版 )
关健词:
责任编辑:贺国华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如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对该部分主张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知,本网站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否则,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阅读
2024年09月14日 15:37
2024年09月13日 11:43
2024年09月13日 10:03
2024年09月13日 10:03
2024年09月13日 10:00
2024年09月12日 15:30
2024年09月12日 10:50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云南网警 | | 滇公网安备 53050202000001号
电话:0875-2128698 传真:0875-2128698 投稿邮箱:516770808@qq.com 值班编辑QQ:516770808 广告投放:182875167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信息备案许可证:滇ICP备13003931号-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营业许可证:530502100020697 云南网警ICP备案:53050203402011号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敬请在一周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本站新闻文章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