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情形禁设户外广告招牌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全杰 通讯员成广聚、吴镝锋、张妮)5月30日,记者从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新版《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4版《办法》停止使用。新规将带来哪些变化?权威解读看这里。
在2014版《办法》的基础上,新版《办法》进一步优化了户外广告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明晰安全维护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对近年新出现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形式,如投影广告、车船等移动载体广告等,进行明确管理规范,避免“管理真空”问题。
细化市区街(镇)三级分工
《办法》建立部门责任明晰、市区街(镇)分工明确的行政管理体制。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应当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形。与机构改革、“简政强区”等工作相衔接,细化市、区、街(镇)三级分工,除确需由市统一管理的情形,其余由属地的区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许可、监管等,街镇负责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招牌实施备案。
细化设置要求
《办法》明确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禁设情形、禁止利用招牌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并对电子显示屏(LED)、投影等新类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进行专门规范。记者查阅《办法》了解到,有12种情形明确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其中“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等情形均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办法》明确,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在朝向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不得在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
进一步明确备案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了户外广告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要求、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明确了市、区两级的许可分工;设立了招牌备案管理制度,要求招牌设置人在设置后7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并规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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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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