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尹杉 摄
宁波4月17日电(记者 李佳赟 通讯员 尹杉)花30多万买了一辆二手宝马车,结果发现竟然是辆水淹车,去找二手车公司交涉,对方却避而不见,车主无奈之下诉至法院。4月17日,记者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并赔偿车主三倍价款100余万元。
2017年1月,陈先生以30多万元的价格在宁波某二手车经纪公司购买到一辆二手宝马车。但车还没开热乎,陈先生就发现宝马车经常出现无故熄火、显示供油系统故障及停车灯、日间行车灯失效等问题。
此后,陈先生曾多次前往宁波私家车维修中心进行检验修理,结果发现该车竟于半年前发生过重大理赔事故,并有水泡、水淹及涉水行驶记录。此外,二手车买卖合同抬头甲方处有原车主王某的签名及二手车公司的盖章,王某系该二手车公司员工。
“爱车”秒变“水淹车”,陈先生“出离愤怒”。他认为,二手车公司利用员工身份证登记回购车辆,系共同欺诈,故起诉该公司及王某,要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赔偿三倍价款100余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二手车公司辩称,销售时公司已明确告知原告涉案车辆存在涉水问题,原告坚持购买,被告不存在欺诈;原告购车时已通过网络查询车辆的事故及维修情况,知晓车辆涉水事故;王某系公司员工,其签订合同是履行职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二手车买卖中,销售者具有专业优势地位,应对其知晓的车辆缺陷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被告二手车公司在庭审中也承认其对车辆事故情况在销售时已明知,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已明确向原告进行了提示。被告二手车公司未明示告知车辆存在严重泡水事故,也不能从其他行为推定原告已知晓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仍愿意以正常价格购入,应认定两被告以欺诈手段与原告订立买卖合同。
最终,鄞州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原告陈先生返还车辆,被告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价款100余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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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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