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14日电(记者 高萌)生态环境法典即将实施之际,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中,一破坏海洋生态的公司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法院判执+检察监督+行政监管”的生态修复机制下,以异地修复、清淤和植树的方式代偿。
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案情,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靖某公司委托基某公司在珠江入海口—洪奇沥水道“沙仔”海域,以清淤之名非法采砂8万余立方米,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广州海事法院判决两公司连带赔偿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费等185万余元并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两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基某公司表示其具有河道疏浚资质和能力,愿意通过“异地修复”方式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
经过广州海事法院经与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向中山市水务局依法移送监管,选定中山市神湾镇竹排村作为异地修复地,进行河道清淤和沿岸植树,并签订了异地修复方案。最终,基某公司以清淤8000多立方米,栽种乔木1500棵代偿其应承担的56万余元。
最高法表示,该案的成功执行,既坚守生态保护法治底线,又避免对无金钱履行能力但有特殊资质的企业“一棍子打死”,通过替代性执行措施确保责任落实,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有效执行”提供了有益探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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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贺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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