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在浙江宁波的一起光污染纠纷案例中,业主因为受不了对面建筑玻璃幕墙的长时间强光反射,把该建筑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2009年,水女士购买了浙江宁波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房屋位于8楼,是该栋楼的顶层。客厅朝西,有一整面落地窗。2021年12月,对面一幢玻璃幕墙建筑通过了竣工验收。从此以后,每到太阳升起,阳光就会经过玻璃幕墙反射到水女士的客厅,夏季尤其严重,这让水女士和家人的生活受到非常大的影响。

水女士: 实在受不了,玻璃幕墙刚好对着我们的房子,5月到8月,每天有4个小时反射阳光过来,全部窗帘要拉上,整间房间都是黑的。

水女士找到对面楼宇的开发商协商,开发商也对水女士家房屋客厅的窗户贴膜处理,但反光并没有明显改善。于是,水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或赔偿损失32万元。
双方围绕争议焦点 展开激辩 自己的房间被照得睁不开眼,这算不算侵权?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激辩。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法官 郑璐燕: 这个案子最大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有没有构成侵权。因为被告抗辩他认为阳光是人类生存的必然条件,阳光不会造成污染,原告以被阳光照射为由,认为被告造成侵权,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

起初,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委托了三家鉴定机构,对本案的太阳光反射光照的情况进行鉴定,但委托申请都被鉴定机构退回了。相关专家表示,当前法律对太阳光照度并没有一个上限标准,所以鉴定机构无法对该案的情况进行鉴定。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法官 郑璐燕: 目前国家对光照只有一个LED屏幕反射光照的限制规定,对太阳光照是没有这方面规定的。再说,反射光具有不稳定性,会随着季节、时间、太阳升起的高度等等受到影响。要监测一个光照度也非常困难,即使通过技术条件监测到了这个光照度的相应数据,因为缺乏一个上限的标准,也没有办法直接根据数据去判断它是否超标。
为了确认反射光线的实际情况,法官分别选取不同时间段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察。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法官 郑璐燕: 最后是以“反射光是否超出了一般人可以容忍的程度”这么一个标准去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我们认为这个案子中,反射光存续的时间比较长,而且经过我们现场情况来看,反射光对人的感官是非常刺眼的,它已经达到了普通公众难以忍受的程度。

我国民法典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法官 郑璐燕: 原告夫妇是退休老人,他们居家时间比较长,而且客厅是他们主要的一个活动区域。所以我们认为,对原告正常的起居生活是造成了一个比较大的影响的。最终是根据这个情况去确定了被告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 更换玻璃替代拆除
两栋涉案建筑都已建成,拆除相关设施有可能造成极大的浪费,如何化解纠纷,降低对原告光污染侵害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水女士经咨询后得知,若将涉案房屋客厅现有窗户玻璃更换为低透玻璃,能够有效减轻反射光影响,更换费用约为6.5万元,因此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变更为6.5万元。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法官 郑璐燕: 针对原告的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我们最终是采取了一个替代性损失修复的方案,也就是说考虑如果把原告客厅的玻璃窗改造成一个低透玻璃,它既可以有效减少反射光的摄入,这个费用也比较低。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涉案建筑已建设完成,整体拆除玻璃幕墙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部分更换亦影响美观;同时,缺乏对涉案房屋进行内部改造的可行方案,即使进行改造,也会对房屋的原有装修造成破坏。与前述两个方案相比,更换涉案房屋客厅玻璃显然更为经济、合理。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赔偿水女士损失6.5万元。宣判后,房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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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贺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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