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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就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2026-05-21 11:18:55 来源:最高法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

      2026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就典型案例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依法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范围包括哪些主体?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答:民法典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首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其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下主体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一是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一般是被继承人信任的人,由其管理遗产更符合被继承人意愿,其执行遗嘱本就需要处理遗产,也更为便利。此次发布的案例一中,黄某松在遗嘱中指定侄女黄某娟为遗嘱执行人,法院依法判决由黄某娟担任遗产管理人,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继承人推选。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可以推举一名或者数名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负责处理被继承人的丧葬奠仪、遗产分割等事务。

      三是继承人共同担任。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无论是全体继承人都愿意管理遗产,还是无法推选出一致认可的遗产管理人,都是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不能仅享受继承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四是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为城镇居民的,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为农村居民的,生前作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管理更为合理。实践中,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是“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应该如何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的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为住所。

      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公共服务、兜底性质,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才适用。如果继承人因为不愿管理遗产或者出于逃避债务等目的,书面放弃继承,但仍占有、处分遗产的,则放弃无效。此次发布的案例二,坚决否定“假放弃真逃债”行为,旗帜鲜明地指出这种情况不符合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条件,防止公共资源被滥用,同时,引导由继承人处理好自己的“家务事”。

           二、指定遗产管理人需要经过什么法定程序?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与之配套,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专节规定,就指定遗产管理人、变更遗产管理人的相关程序作出规定,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效衔接,在立法层面为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落地实施提供了程序保障。

      司法实践中,难点主要在于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与继承纠纷的诉讼程序如何衔接问题。特别是在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是否要求以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为前置程序。这也是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核心是要区分“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无争议”两种情形,做到分类处理、公正高效。

      一是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没有争议的,不要求另行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此次发布的案例三中,民政部门同意担任遗产管理人,对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这样不必经过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法院可以经过释明,在判决中一并列明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判项,满足遗产管理人持生效判决查明遗产等履职需要,也减轻当事人诉累,兼顾公正与效率。

      二是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必须将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作为前置。这样有利于查明继承人情况,特别是有的继承人长期在境外、下落不明,或者是否放弃继承不明确,通过特别程序专门审查,能更好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遗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同时,有利于全面查清遗产状况,做好后续债权债务清理、遗产保管处置。简单来说,没争议就直接审,有争议先指定,既保障程序公正,又提升效率。

           三、遗产管理人有哪些职责?如果遗产管理人履职不当,需要承担责任吗?

      无论是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确定为遗产管理人之后,就应依法承担起管理遗产的职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清点遗产时,需要向继承人、利害关系人、银行、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查询财产情况,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清理遗产后,应当制作书面的遗产清单,列明被继承人的遗产、债权债务情况等。二是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遗产管理人要全面、如实地向全体继承人告知遗产情况,同时也要注意尊重被继承人生前意愿。三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需要注意的是,遗产管理人确保遗产处于正常状态,不至于毁损、灭失,并没有确保遗产增值的义务。当然,如果遗产管理人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可协商一致进行必要处分。四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向被继承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并及时向继承人报告处理情况。五是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是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不得滥用管理权限,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比如,被继承人生前欠有税款,应当依法缴纳所欠税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来说:一是遗产管理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不当的遗产管理行为。二是遗产管理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三是遗产管理人的行为给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造成了损害。遗产管理人的前述行为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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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杨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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