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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岁超龄老人跟团游途中出意外 谁来担责?

    2026-02-06 15:35:03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浏览次数:

      近年来,银发旅游持续升温,但是相关的安全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湖南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就披露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一家保险公司组织65岁以下的客户前往云南西双版纳旅游,68岁的王女士在交了800元“超龄管理费”后参团,却在旅行途中不幸离世。事发后,老人的子女与保险公司、旅行社,就赔偿的问题产生了争议。

     

      2024年10月,湖南邵阳的一家保险公司为回馈客户,策划了一场面向65岁以下客户的云南西双版纳旅游活动,并委托湖南某旅行社具体承办。

      其中一位客户王女士已经68岁了,不符合年龄要求。但她的女儿肖金梅恰巧是该保险公司的员工。经向旅行社咨询后,肖金梅得知,母亲只需补交一笔“超龄管理费”,便可破例参团。

      王女士的女儿 肖金梅:保险公司推出了一个旅游的方案,只要在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保险,就送1+1的旅游指标,就是我跟我妈妈两个人都可以去。我问了旅行社,那68岁可以不可以去?他说可以,交800块钱的差旅费用,我说问这800块钱是什么费用?他说老年人特殊照顾的费用。

      旅行第四天出现身体不适

      等电梯时晕倒

      王女士在缴纳了800元的“超龄管理费”后,便跟随其他成员一起从邵阳出发,前往云南西双版纳进行为期6天的旅游。在旅行的第4天,王女士上午7时30分集合出发,先后经历了商场购物、爬山观景、篝火晚会和夜市游览等项目,直到当天晚上10时20分左右返回了酒店。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曾晨:这个是王女士,她当时进入酒店大堂时已经感觉到身体不适了,旁边有人搀扶她,她走得比较快。这个时候我们已经能够看出来,她非常不适,已经开始呕吐了,旁边是她随行的一些其他游客,在旁边帮忙搀扶着她。

      将保险公司和旅行社诉至法院

      并要求赔偿

      在酒店等待电梯时,王女士身体不适、呕吐晕倒。随行导游紧急拨打120,将王女士送医抢救。然而不幸的是,王女士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不幸离世。她的子女认为保险公司和旅行社未对老人的年龄、疾病和出行风险尽到审核和告知义务,她的死亡与高强度的旅游行程具有因果关系,于是将保险公司和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

      被告称尽到告知和救助义务

      不应担责

      2024年12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对于原告方的诉求,被告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并不认可。两被告认为,王女士的死亡是因自身疾病突发导致。而且她事先没有提出存在身体不适,事发后两被告也积极实施了救助义务。因此,王女士的死亡与两被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法官询问被告保险公司及旅行社,是否就旅途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出行风险以及王女士的身体状况尽到了询问义务。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曾晨: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其仅向自己公司的销售人员通过PPT的方式进行了多次告知,旅行社则称,他通过电子形式,将这种出行风险发送至微信群里,但他们两个人都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直接向王某进行了身体状况的询问义务,以及向她告知了出行风险。

      三方各执一词

      法院如何厘清责任边界?

      当“超龄”老人参团旅游,旅行社和活动组织方对高龄游客负有怎样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收了“超龄管理费”就能免责?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老人自身又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面对多方各执一词,法院经审理后厘清责任边界,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曾晨:旅行社在收取超龄费后,没有对王某的身体状况尽到询问义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能够显示在出行前向王某进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旅行社担责25%

      保险公司担责15%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方,对游客负有安全提示与救助义务,对加收“超龄费”的老年游客更应提高保障力度。但其未能证明向王女士告知旅行途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游客不适宜参加旅行活动的情形,也没能证明在旅行前询问过老人的个人健康状况,且行程紧凑、耗时较长,加重了老年游客身体负担,对王女士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酌定承担25%责任。

      另一名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对活动性质、参与对象、行程安排等进行审查,并对重要安全信息履行告知义务,不能因委托旅行社而完全免责。法院酌定被告保险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老人未主动告知健康状况

      担责60%

      法院同时指出,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她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仍参团旅游却没有主动告知健康状况,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李建林:这个案件当中,我们考虑到因为老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也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老年人在参加旅游活动过程中,她应该要时刻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根据行程安排量力而行,毕竟自身的健康,自己要负主要责任的。

      法院判决

      两被告共赔偿27万余元

      经核定,因王女士身亡导致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1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17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10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两被告也已经履行了赔偿。近年来,随着“银发旅游”市场日益活跃,涉及老年游客的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针对老年旅游群体,如何加强对老年游客的安全保障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李建林:旅行社应该提高服务标准,更好地履行服务,做好旅行的安全保障措施。从参团的老年人家庭来看,我觉得应该要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做好相应的后勤工作,旅行之前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各方尽责

      共筑银发旅游安全防线

      本案判决清晰划分三方责任,老人明知患病却没有主动告知健康状况,作为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法院判决承担60%主要责任。旅行社收“超龄管理费”,却未履行健康核查与风险告知义务,行程安排不合理,承担了25%的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不能因委托旅行社而免责,未落实审查告知义务,承担15%的责任。法院判决警示,老年人参团旅游,务必如实申报真实病史,选择旅游产品时,应优先挑选“老年专享团”避开行程紧凑的项目。而旅行社更不能将高龄游客简单“混入”普通团队,而是要立足老年人生理特点,提供适配性服务,把安全保障落到实处。

    关健词:

    责任编辑: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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