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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规则 年龄不再为欺凌免责

    2026-01-27 15:40:35 来源:法治日报 浏览次数: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向校园欺凌“亮剑” 年龄不再是免责挡箭牌

      校园欺凌绝不是同学间的“小打小闹”。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向校园欺凌“亮剑”,首次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嘉琦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校园欺凌的治理,呈现了“明确界定、强化干预、落实责任、注重挽救”的鲜明特征,初步构建了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矫治与记录保护的制度闭环,标志着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与校园秩序法治化层面迈出关键一步。

           明晰违法界定

     

      校园欺凌是不少学生的噩梦,不仅严重影响被欺凌者的身心健康,对于整个校园环境和社会都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长期以来,校园欺凌事件因法律界定模糊,使得受害者往往面临举证困难、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等维权困境,导致许多欺凌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制止和惩戒。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孔嘉琦分析指出,这一条款首次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将“学生欺凌”列为独立违法行为,清晰划分了学生打闹与违法欺凌的界限,并直接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介入处置,从源头上解决了“无法可依”与“介入无据”的难题,显著提升了治理校园欺凌的权威性与时效性。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凌补充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虽然提及了学生欺凌相关内容,但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属于综合性保护立法,缺乏直接、具体的行政处罚手段。治安管理处罚法则直接赋予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调整处罚规则

      曾几何时,“他还是个孩子”这句话成了校园欺凌的免责挡箭牌。根据此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作出相关规定的初衷,是考虑到该年龄段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体现出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然而,随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日益得到重视,加之一些欺凌者恶意滥用“年龄保护期”,此前的规定已缺乏有效震慑力。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作出重要调整,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其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同时,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亦可执行行政拘留。对于依法不执行拘留的,明确公安机关要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这一修订科学下调了特定严重行为的处罚年龄门槛,既体现了法律对恶性欺凌的严厉态度,又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了惩戒力度与挽救目的,有助于构建更具层次的行为约束与矫治体系。”孔嘉琦注意到,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这一规定对于涉事未成年人而言,能够避免“标签效应”,体现了立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未成年人未来发展之间的审慎平衡。

          压实校方责任

      校园欺凌的有效防治,关键在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然而,在此前曝出的一些案例中,部分学校却存在息事宁人、淡化处理甚至隐瞒事实等情况,不仅纵容了欺凌行为,更严重损害了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了压实学校责任,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学校的强制报告与及时处置义务,规定学校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将面临责令改正等法律后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被给予处分。

      孔嘉琦认为,这一条款为学校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将有力督促其履行主体责任,并主动建立预防、发现、处置和报告的全流程机制,将防治关口前移,使学校真正成为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多个维度强化了针对校园欺凌的治理。孔嘉琦认为,要想根除校园欺凌这一社会顽疾,还需要形成合力,公安机关应严格规范执法,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家庭要承担起教育监护职责,要将法治精神融入校园日常,从根本上营造安全、健康、友善的成长环境。

      本报记者 赵晨熙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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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贺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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