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丹丹)租客租房数月后,认为实际使用面积小于合同记载面积,可以要求房东退还部分租金吗?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合同文本并非唯一依据,需结合履约过程探求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决驳回租客要求退还部分租金的诉请。
2023年,安某在中介带领下查看房东刘某的房屋,该房屋房产证登记面积为109平方米,后被改造为大小两间。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记载房屋“建筑面积109平方米”,安某实际使用大间用于经营,并支付了部分房租。数月后,安某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仅89平方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退还其“多付”的租金。
刘某拒绝退还租金,认为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实为房产证上的登记面积,但双方明确约定仅出租大间,小间早已另行出租,安某对此知情。
经法庭调查,安某实际付款前已知晓房屋大小间的分租情况,且仅按实际租赁面积支付物业费。安某所租大间与另一商户所租小间门脸相邻、共用卫生间,其在租赁后长达四五个月的时间内均未对租赁面积及租金标准提出异议。此外,双方合同约定的大间租金标准为同地段80余平方米房屋的市场租赁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合同文本表述存在歧义时,应结合条款内容、行为目的、诚信原则等,探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基于租赁大间商定租金标准,安某和刘某对实际租赁面积并不存在错误认识,合同文本表述并不影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判决驳回安某的诉讼请求。安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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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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