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10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10日对外发布4件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以期揭示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和风险危害,引导公众增强防范意识。
此次发布的“周某标、李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有红通在逃人员非法设立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50亿元(人民币,下同)。
案情显示,2009年11月至2021年12月间,沈某峰(红通在逃人员)组织招募周某标、李某等人设立上海裔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在上海、江苏、安徽、云南等地开设养老旅游基地、酒店、度假别墅等项目,并招揽业务团队通过旅游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销养老、旅居类等理财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并获取固定收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013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裔某集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50.3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5.4亿余元。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标等6人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2023年12月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标等人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560万元。
最高检在发布该案时指出,对外逃的犯罪嫌疑人,中国往往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开展跨国缉捕,发布红色通报时需要提交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定书,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助、依法审查作出决定。
外逃犯罪嫌疑人被引渡回国后,原则上不得对其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指出,在对外逃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时,检察机关应坚持全面、准确审查原则,对犯罪分子涉嫌的全部犯罪事实均予列明,不遗漏所涉全部罪名,全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以高质效履职有效遏制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走深走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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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小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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