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
  • 保山
  • 云南
  • 财经
  • 股票
  • 基金
  • 家居
  • 聚焦
  • 产品
  • 科技
  • 手机
  • 教育
  • 考试
  • 健康
  • 药品
  • 旅游
  • 景点
  • 汽车
  • 新车
  • 房产
  • 综合
  • 地方
  • 娱乐
  • 图片
  • 国内新闻

    有产品测评博主因发布“不测而恶评”“实测但恶意评论”等被判担责

    2025-03-27 15:03:46 来源:工人日报 浏览次数:

           有产品测评博主因发布“不测而恶评”“实测但恶意评论”等被判担责

           假测评构成真侵权

      阅读提示

      产品测评是互联网经济下的一种市场评价方式。测评博主可以凭借专业知识与实践测试,针对特定经营者、商品或服务提供评价与建议,为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然而,司法实践中,有的测评信息因虚假、夸大等不实语言不仅误导消费者,还可能损害企业商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品测评的边界在哪里?

      “在网上发表了一下使用产品的感受,怎么就违法了?”作为测评博主,陈立华(化名)没想到,自己会因发布产品测评内容惹上官司。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产品测评的侵权案件。

      如今,不少消费者将互联网上发表的产品测评当成“避坑”宝典、采购指南。然而,部分测评博主为追求流量,发布失实或过激的测评内容,不仅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法律争议。

      实践中,这类网络侵权行为传播快、影响广,且更具隐蔽性,给法院界定行为边界、划分责任带来挑战。“无论是未经测试的恶评,还是实测后的极端言论,都超出合理批评范畴,缺乏科学性和中立性。”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林陈纯表示,测评应建立在实际测评的基础上,不能不测而评。同时,测评言论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批评应当善意、适度,若使用侮辱、贬损性言辞,则可能构成侵权。

             偏颇测评是否构成侵权

        作为一名自媒体博主,陈立华时常在社交平台发布电子产品测评及汽车解说内容,拥有超过150万的粉丝。

      “史上最垃圾的夜景模式”“最渣的成像表现”“狗都不买的东西”“配置没输过,体验没赢过!”……2023年3月,某品牌新款手机开售后,陈立华在多个社交账号上发布相关图文和视频,对该产品作出极端负面评价。

      出产该品牌手机的公司认为,陈立华的言论已构成恶意抹黑,严重损害了企业商誉,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公开道歉不少于3个月,并赔偿经济损失。

      对此,陈立华称,其对涉案手机进行了实际使用,对产品的评价均建立在真实使用事实与感受的基础上。另外,其对涉案产品的评价并未超过合理评价限度,不存在侮辱贬低或其他过激言论。他还表示,在收到公司律师函后,已将账号内涉及该公司产品的相关言辞进行了修改,并未实施任何损害公司名誉权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定,该案属于名誉权纠纷。

      “测评博主、自媒体从业者应当以真实使用为前提,测评言论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应避免无中生有、过分夸张、使用故意贬损甚至侮辱性的表述、评价。”办案法官林陈纯认为,陈立华在测评中使用了诸如“史上最垃圾”“最渣”“狗都不买”等明显具有侮辱性和贬损性的言辞,超出合理批评的范畴,构成对该公司商业信誉的过度贬低。此外,极端的言辞显然未能体现测评的科学性和中立性,反而可能误导公众对公司产品的认知,导致产品社会评价降低。

      因此,法院认定,陈立华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依法判令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虚假测评如何担责

      “跑偏”“制动失效”“质量堪忧”……某汽车测评机构的职业测评人章马中(化名),在未经实际测评也无其他依据的情况下,对某新能源汽车企业制造的汽车作出负面评价。该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前不久,这一案件被最高法选入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经实际测评就发布不实测评文章,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中,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作为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汽车测评从业人员,章马中负有较普通消费者更高的审慎义务,在发布关于汽车测评的言论时,应客观公正。”审理法院认为,在未进行实际测评且无其他依据的情况下,他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涉及该企业内部管理、经营行为、产品质量的不实内容,导致公司产品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章马中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测评需客观,“恶评”要担责

      据了解,产品测评不仅影响消费者决策,也可能涉及企业名誉权保护,甚至引发不正当竞争。目前,产品测评构成侵权的主要情况可分为“不测而恶评”与“实测但恶意评论”。

      “不测而恶评”即测评人未实际测试产品,而是通过选择性拼接、转载或杜撰的方式发布测评内容,并在其中加入嘲讽、侮辱、贬损产品等言辞。“实测但恶意评论”则是测评人在实际测试后,使用明显带有侮辱性、贬损性的言辞,超出合理批评范畴,对产品公司商誉造成损害。

      “自媒体博主和其他网络用户在发表言论时,应当基于真实测评,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林陈纯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厘清测评言论的合理边界,是此类案件的难点。

      她认为,合理批评应当是善意、适度的。测评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避免夸大、误导、侮辱或故意制造噱头。如果测评言论使用嘲讽、侮辱性词汇,或者散布不实信息,则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林陈纯还建议,如果测评内容与自身或关联企业赛道重合,在同类商品的横向测评中,应避免采取散布竞争对手产品劣势的直接比较方法来凸显自身商品优势,否则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引发法律风险。

      谈及法律监管如何引导行业良性发展,林陈纯认为,期待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测评行业法律法规,明确测评准入门槛、测评方法及标准。她建议,自媒体博主在发表测评时,应遵循基本的行业伦理和法律规则,确保测评信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避免因恶意评价、发布虚假信息而承担法律责任。(工人日报 记者 刘友婷)

    关健词:

    责任编辑:张小容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如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对该部分主张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知,本网站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否则,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阅读

    有产品测评博主因发布“不测而恶评”“实测但恶意评论”等被判担责 假测评构成真侵权  阅读提示  产品测评是互联网经济下

    2025年03月27日 15:03

      中新网太原3月27日电 (记者 陆祁国)27日,记者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获悉,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

    2025年03月27日 15:03

      中新网北海3月27日电(翟李强)新建合浦至湛江高铁(简称:合湛高铁)铁山港跨海特大桥首根桩基26日开钻,标志着合湛高铁桥梁工程正式进入施工阶段。  合湛高铁

    2025年03月27日 15:02

      中新网台北3月27日电 台湾地区政治受难人互助会26日在台北举办春祭追思扫墓活动。来自台湾各地的政治受难人、烈士家属及民众参加活动。  当天上午,与会者

    2025年03月27日 10:03

      新华社圣地亚哥3月26日电(记者朱雨博)应智利国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维3月23日至26日访问智利并出席中智议会政治对话委员会第16次会议,其间会见

    2025年03月27日 10:01

      中新网太原3月26日电 (刘小红)25日,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了该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宋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判处拘役

    2025年03月26日 17:13

      最近,一些消费者在短视频平台一名拥有500万粉丝的博主直播间里发现了一款名为“一粒瘦小粉豆”的神奇减肥产品,号称能在短短三天内让人减重10斤,

    2025年03月26日 17:06

    关于我们 | 媒体合作 | 广告合作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保山市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 举报电话:18287516758 0875-2202615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云南网警 | | 滇公网安备 53050202000001号

    电话:0875-2128698 传真:0875-2128698 投稿邮箱:516770808@qq.com 值班编辑QQ:516770808 广告投放:182875167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信息备案许可证:滇ICP备13003931号-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营业许可证:530502100020697 云南网警ICP备案:53050203402011号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敬请在一周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本站新闻文章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