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张建国)被告人程某非法处置废物,造成环境污染。龙岗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由此引发的刑事、民事两宗案件,通过生态环境责任“刑民衔接”最优化,有力促进赔偿义务人由“不愿赔”的心理状态转化为“主动赔”的行动作为,实现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效能最大化。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22年6月开始,被告人程某利用租用的深圳市龙岗区某场地,非法储存废矿物油桶,并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贮存、分装、处置废矿物油活动。同年8月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程某正在进行废矿物油装卸及分装,地面未做三防措施,存在油污痕迹。经鉴定,涉案废矿物油、废机油格、废矿物油桶均为危险废物。经监测,场地浅层土壤中有多个采样点检出石油烃。
2024年4月1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程某就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民事赔偿磋商,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双方向龙岗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龙岗法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司法确认。
在该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向龙岗法院确认,被告人程某已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支付完毕相关费用,土壤修复工作正在进行前期筹备,预计可在协议约定时限之前完成修复。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贮存、分装、处置废矿物油,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认罪认罚,并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积极支付土壤修复、监理、验收费用及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费用,具有悔罪表现,且属于偶犯、初犯。该案判决前,案涉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已经过效果评估,结论为“该地块已完成修复内容,监测结果满足效果评估标准”。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案审理中,龙岗法院及时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沟通,积极推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将当事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履行作为刑事审判的量刑情节,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与生态环境刑事责任的有机结合,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及时、有效修复,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大效益,为宣扬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环保观念树立了实践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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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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