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者只想应聘司机,却被汽车租赁公司忽悠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记者采访了解到,很多务工者遇到了招聘网约车司机的新套路。受访律师表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劳动关系认定难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管,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本以为跑网约车能多赚点钱,没想到跑了近两个月,总共才赚了4000多元,而且还面临被起诉的风险。”说起最近应聘网约车司机的经历,小盛直言套路太多:刚开始一公司说招聘网约车司机,按周发工资,然而他刚干就被押了两周的工资,后又让租车;提前退车,还被要求承担高额违约金。
小盛的遭遇并非个例。记者在第三方投诉平台检索发现,不少网友反映应聘网约车司机时遭遇陷阱,涉及“租车公司以高薪职位诱导求职者高价租车”“入职网约车公司被强制要求租车”“应聘网约车司机被贷款买车”等。小盛感慨,高薪招聘网约车司机的套路真是让人防不胜防。
合同“埋了很多雷”
老家在山东烟台农村的小盛近几年一直在北京打工,此前主要在企业上班,今年3月开始跑网约车,但跑了近两个月之后,他发现不仅累,还没有之前上班赚得多,于是萌生退意。
小盛告诉记者,今年3月,他在某短视频平台刷到了一则高薪招聘网约车司机的视频,于是就通过视频下面的链接报了名。
“报名之后,就有人给我打电话,对方是北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汽车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还加了我微信,说是每天跑够500元的流水就行,每个月有5000元的收入加上3000元的油补。如果每天流水超过500元,多余的部分就给我。”小盛说,当时觉得这个工作很好,只要好好干,一个月肯定能赚1万元左右,而且工资按周结,于是就心动了。
小盛最初在一网约车平台注册了账号,从3月11日开始主要在某聚合打车平台接单。另外,在汽车租赁公司的要求下,小盛当天还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
“当时我也疑问为啥要签《汽车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跟我说因为我要开他们的车跑网约车,都要签。我想着反正也没有问我要钱,也不用交押金,就签了。”小盛说,他后来才知道这个合同“埋了很多雷”。
然而,跑了一周之后,小盛找汽车租赁公司要工资的时候,工作人员解释说,网约车平台要扣一周的流水。小盛无奈接受了。过了一周之后,小盛又找汽车租赁公司要工资,工作人员却说该公司也要扣一周的流水作为押金。
“后来我查询后台记录发现,我两周7000多元的流水都被汽车租赁公司划走了,网约车平台并没有扣。”小盛说。
被免密支付划走2000元
跑了两周之后,一分钱没拿到,小盛有点不想干了。这时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说,可以换一种模式,就是租车跑网约车,只需要每天交232元的租金,其余挣的钱都留给小盛。该工作人员还晒出其他网约车司机每天的流水截图给小盛看。
“有的一天流水1300多元,最低的也有600多元。”小盛说,这样算下来这个租车跑网约车模式比之前当网约车司机赚钱多。
此后,在汽车租赁公司的帮助下,小盛注册了另一家网约车平台账号并开始接单。
“跑了一个多月后,我发现扣除租金后,一个月也就赚6000多元,于是就不想跑了。”小盛说,“我在微信上联系汽车租赁公司那边退车,可是工作人员不回我。后来到了5月5日,我就直接把车开到了他们公司门口,说不想做了,想退车。”
可是退车后的当天晚上,小盛就发现他在支付平台账户的2000元都被划走。“原来是通过免密支付划走的,说真的,我都不知道啥时候开通的免密支付。后来我想把这个免密支付关了,也关不掉。”小盛说。
为啥要划走2000元?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这是小盛开车时违章罚单的钱。但小盛说,自己开车确实有过违章,但也就两三次,肯定没有2000元那么多。
被索要高额违约金
在划走2000元之外,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还以小盛提前还车违约为由,要求小盛交纳高额违约金。
记者从小盛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上看到,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按照合同未履行部分租金的3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小盛说,自己辛辛苦苦干了近两个月到手才6000多元,除去被自动续费划走的2000元,相当于只赚了4000多元,现在却要支付近两万元违约金,太不合理了。
不过,小盛觉得自己其实并不想租车跑网约车,而只是想应聘司机,是被汽车租赁公司忽悠签的《汽车租赁合同》,因此他认为自己不应该交违约金,但他也担心可能会被汽车租赁公司起诉。此外,汽车租赁公司应该退回此前扣自己的7000多元。
对此,北京市福茂律师所律师张志友表示,汽车租赁公司扣小盛7000多元涉嫌违法,应该退回。至于小盛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则要看小盛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小盛最初是应聘司机,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车辆可能被看作是小盛的劳动工具,如果能够认定小盛与汽车租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小盛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小盛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被认定为租赁合同关系,小盛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无需支付汽车租赁公司所要求的高额违约金。”张志友说。
张志友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过高的违约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洪桂彬律师表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劳动关系认定难的问题,如果在工作中遇到企业滥用违约责任的情况,其合法权益很难得以保障。
“近期招募网约车司机的骗局屡见不鲜,农民工应聘网约车司机或者租车跑网约车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并谨慎开通免密支付等。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网约车、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管,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洪桂彬说。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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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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