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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有安全保护义务 出现意外将承担连带责任(以案说法)

    2024-06-06 11:36:53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次数:

      【案情】潘某某入住某养老院,其居住的房间位于三楼,房间窗户右侧墙壁上安装有烟囱,系位于一楼的某浴室的燃气热水锅炉排气管,烟囱管道与窗户的距离较近。某日凌晨,护理员至潘某某的房间巡查时发现异常,遂将老人送至医院急诊。潘某某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救治无效去世。经查,燃气热水锅炉在作业的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通过排气管渗透至潘某某所住房间。潘某某的继承人王某起诉,请求该养老院和该浴室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该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对于入住的老人具有安全保护义务。对于浴室安装的排气管、烟囱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提示,并要求进行整改,不能采取漠视、放任的态度,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浴室作为燃气锅炉的使用者、受益者,明知楼上居住的均是老人,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配套设备、设施进行整改,避免发生有毒气体泄漏等安全事故。

      法院认为,该养老院应对潘某某尽到充分的安全保护义务,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浴室排气管距离潘某某房间的窗户较近,该养老院理应预见到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其未要求浴室对排气管道进行必要整改,也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该浴室对排气管道的安装铺设负有责任,其明知楼上房间有老人居住,却未对排气管的位置进行整改或延伸,而且在使用燃气锅炉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一氧化碳泄漏,并渗透至潘某某所住房间。综上,该养老院、该浴室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潘某某一氧化碳中毒,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养老机构及其他经营者应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这既是经营者对自身的保护,更是社会责任的体现。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张天培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4年06月06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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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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