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事假没有被批准,未按时到岗算旷工吗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23年3月,我喜欢的演员在省外城市开办粉丝见面会,因为我之前已经休过年假,于是向单位提交了《事假审批单》请3日事假,可是主管领导没有签字审批。因为着急参加见面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我自行休假来到省外,计划回到单位以后再补办休假手续。
其间,主管领导以生产经营需要的原因要求我立即返岗完成工作,但是我已经提交了事假审批单,而且见面会还没结束,所以拒绝到岗。事后,单位以旷工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
休事假是员工的合法权益,我按规定提出申请,单位没有理由剥夺我的休假权利,更不能因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提出劳动仲裁,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青岛 张女士
为您释疑
张女士您好!
首先我们要清晰“旷工”的几种情形: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空岗;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而逾期不归;3.因突发疾病或不可抗力等情形,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按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请假手续无法到岗工作;4.因不满调岗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时到安排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工作。
对于第一、第二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旷工,用人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而对于突发疾病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到岗工作的,虽然违反了用人单位管理制度,但属于劳动者因正当理由无法履行请假手续,不宜认定为旷工。除此之外,对于公司调岗后员工还在原岗位工作,是否能认定为旷工,首先要对调岗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再结合员工的出勤情况、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旷工的认定,不宜直接以未到调岗后岗位为由认定旷工。
是否批准员工的事假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范围,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事假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事假的管理一般遵从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您提交了《事假审批单》,但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未批准,您又擅自离岗且经提醒不按时到岗,可以被认定为旷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员工应注意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到勤勉义务,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确有事需请假时,应履行相关的请假审批手续。用人单位则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做好公示及告知工作。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琰
张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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