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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长”卖假货被追责的警示意义

    2023-01-10 10:51:58 来源:工人日报 浏览次数:

      “社区团购”如火如荼,跟着“团长”买东西却发现买到假货,怎么办?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虚假宣传并从中获利的“团长”被判“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在第七届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中,该案例获得一等奖。(见1月6日《扬子晚报》)

     

      这一案例回应了消费者关切,一定程度上厘清了销售者责任,可以为社区团购这一新业态的规范经营提供法律参考。

      近年来,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疫情之下,社区团购成为流行的消费模式之一。然而,该种模式在提振消费、满足居民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维权难题。这其中,团购“团长”应否承担销售者责任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话题。

      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该“团长”通过在微信群转发编辑商品具体信息、图片的方式,持续性地向群成员推销帮卖商品,在行为上对交易关系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在目的上为赚取佣金促成订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应认定为销售者。在“团长”不能证明其已经通过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时,消费者主张“团长”承担销售者责任的,应予支持。该案中买家基于“团长”的虚假宣传陷于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团长”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是一堂及时且必要的法治课。“团长”作为销售者在向团员推介商品时,应当真实全面地提供有关商品的品牌、质量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当然,依据“是否获利”这个要素,“团长”可以分为“好意施惠型”与“有偿帮卖型”两类。有关方面应综合考虑其身份、职能、目的、行为等因素,对团购交易过程作实质性审查,从而判定其是否承担销售者责任。

      类似案例对社区团购这种模式的发展而言,也是一种警醒和规范,任何新模式都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不能心存侥幸,更不能为所欲为。为居民带来实实在在的方便和利好,社区团购才有可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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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杨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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