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玉石原料偷逃税款千万余元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来瑜玫 马丽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审理宣判一起走私玉石案,二被告人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3年6个月,并处罚金170万元。
2017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石某和境外合伙人接受货主委托,揽收其在国外以每千克70元至55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的玉石原料,再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费的价格向玉石商收取通关费,并承诺将玉石原料从国外通关运输到中国。石某再以每千克14美元至16美元的包税费转包给被告人伊某,由伊某完成从国外到中国口岸的代理进口通关并运输至目的地。
此案涉案进口玉石原料达9万余千克,在涉案玉石到达中国口岸后,伊某虚构国际贸易合同、发票,以明显低于玉石实际交易的价格分批向海关申报走私入境,玉石原料最终在国内销售。经海关核定,该案共偷逃应缴税款1200余万元,其中伊某参与走私偷逃税款500余万元。
承办法官说,此案中,被告人石某、伊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相关法律,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走私玉石原料入境,偷逃税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石某、伊某接受委托,帮助货主完成走私玉石原料通关入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判处石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判处伊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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