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士海
身为电信营业厅的经营者,竟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悄悄利用对方的手机号注册不同的App,以赚取“拉新”费用。5月18日,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
今年40多岁的刘某几年前和丈夫在镇上开了两家不同电信运营商的营业厅。2020年9月的一天,刘某的店里来了一位男子,对方自我介绍说姓孙,之前也是开营业厅的,现在改行做“拉新”推广业务,邀请刘某和他合作。刘某问“拉新”是什么意思,孙某解释说,一些公司为了将新开发的App迅速推广出去,会拨出专项资金雇人帮他们寻找客户进行注册。孙某还介绍说,注册App必须要用到手机号,还要输入验证码,营业厅最具有做这个业务的便利条件。孙某承诺,每成功注册一个App,他会支付2元至7元不等的酬劳。
见这个业务比较简单,又有钱赚,刘某有点心动,但考虑到这件事肯定是违法的,刘某没有同意,只是加了孙某的微信。随后,刘某被孙某拉进了一个微信群。此后一段时间里,刘某经常在群里看到孙某发布的别人跟他合作“拉新”赚钱的动态。最终,刘某决定与孙某合作,赚点外快。
此后,有客户来营业厅办理业务时,刘某在没有说明真实目的的情况下,直接让客户扫描自己提供的“拉新”二维码,并让对方将收到的验证码告诉自己,据此完成注册各种App。因为是在办理业务,很多客户以为这是办理业务的需要,因此没有任何防备地按照刘某的要求去做。遇到年纪大的顾客,刘某会直接拿对方的手机完成操作。
2021年7月,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线索,对其立案侦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据警方统计,在与孙某合作期间,刘某共收到孙某转账69笔,获利4000余元。
根据刘某的交代,警方随后将孙某抓获归案。孙某交代,几年前他曾开过中国移动的营业厅网点,后因在经营过程中违规开展业务,中国移动终止了与他的合作,并责令其关闭营业厅。此后,孙某在家待业。
2020年初的一天下午,孙某在家玩QQ时,看到一条招募“拉新”人员的消息,承诺每成功拉一位客户注册,可以获得10元至20元不等的酬劳。在了解了“拉新”详细操作方法后,孙某觉得做这个业务既不需要门面也不需要花成本投资,而自己之前在开营业厅期间认识了不少同行,这个资源可以充分利用。想到这里,孙某立即与多个负责App推广的公司联系,经商谈与他们建立了合作关系。随后,孙某与之前认识的多位业务员联系,怂恿他们跟自己合作开展“拉新”业务,并承诺每成功注册一个App支付2元至7元不等的酬劳。孙某的提议得到多位业务员的支持。于是,孙某建立了微信群,先后拉了70余人进群。
建立了上下游一条龙服务渠道后,由孙某主导的“拉新”工作正式开始了。按照约定,只要客户成功注册App,不管有没有实际使用,孙某都会支付约定的佣金,而且工资是日结。每天晚上推广公司会将当天的佣金总额发给孙某,孙某提取一定的差价后,将剩余的全部付给各营业厅的业务员作为酬劳。经统计,自2020年初至案发,孙某共获利8万余元。因孙某还涉嫌其他犯罪,此案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关健词:
责任编辑:张恒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如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对该部分主张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知,本网站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否则,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阅读
2024年03月11日 14:38
2024年03月11日 14:35
2024年03月11日 08:58
2024年03月11日 08:56
2024年03月10日 20:04
2024年03月10日 10:01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云南网警 | | 滇公网安备 53050202000001号
电话:0875-2128698 传真:0875-2128698 投稿邮箱:516770808@qq.com 值班编辑QQ:516770808 广告投放:182875167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信息备案许可证:滇ICP备13003931号-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营业许可证:530502100020697 云南网警ICP备案:53050203402011号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敬请在一周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本站新闻文章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