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改为故意杀人案司机被判无期
辽宁朝阳检察能动履职监督改变案件定性
□ 本报记者 韩宇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甄某一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经检察机关监督改变案件定性的故意杀人案尘埃落定。
2020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将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提请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承办人韩振伟经反复阅卷,觉得这个看似简单的交通肇事案疑点重重。
案卷显示:2020年8月13日10时40分许,甄某驾驶小轿车撞倒了73岁的行人郑某,致其受伤。随后,甄某驾车将郑某载至距离事故发生地五六公里以外的偏僻处,独自驾车离开。当晚10时,甄某再次来到郑某所在的位置,以路人身份报警,称发现一名受伤行人躺在路边,并将郑某送往医院。8月14日上午,甄某来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自己驾驶机动车肇事的犯罪事实,当天13时许,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韩振伟了解到,案件发生后,甄某已与被害人子女达成赔偿及谅解协议。
事发后,甄某为什么要将被害人从案发地拉到五六公里外的地方?甄某的解释是被害人要在这里下车买东西。然而,韩振伟发现,甄某放下被害人的地方非常偏僻,且距离被害人家仅有3公里,距离最近的小商店也有几百米。证据显示被害人受到剧烈撞击,伤势严重。
甄某开车兜兜转转、走走停停,五六公里的路程用了4个多小时,这期间发生了什么?甄某行车记录仪里的内容为何被删除?案发当晚,甄某为何要再次来到这个偏僻的地方?
带着一连串的疑问,韩振伟多次来到案发现场,反复开车重走行车路线,考察周围环境,计算路程时间,揣摩甄某的意图。与此同时,韩振伟又多次讯问了甄某,讯问结果更让他确信,这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
在韩振伟的申请下,朝阳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经研究,该院认为,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遗弃至偏僻处,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甄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随后,该院改变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的罪名,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甄某批准逮捕。
甄某被批捕后,朝阳市检察院第一时间联系了朝阳市公安局,双方就该案的下一步侦查工作进行沟通。与此同时,该院与朝阳市公安局组成联合办案组,制定详尽的侦查方案,为下一步的侦查工作打下基础。
在此期间,办案组远赴福建省厦门市,在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完成了对行车记录仪中相关内容的恢复,证实了甄某关于此案案发经过以及时间点的供述均系谎言,同时证实了行车记录仪是被甄某故意损坏的。
该案大量书证及证人证言证实郑某被撞击后受伤严重,失去行动能力。甄某将其拉走,隐藏遗弃在偏僻处,重新进行的现场勘查和侦查实验也印证了上述事实。至此,甄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021年12月13日,经朝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检察机关提出,甄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遗弃至偏僻处,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甄某主动投案后只供述了交通肇事的情况,并没有如实供述其故意杀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害人家属在得知甄某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后,拒绝对甄某出具谅解书,不能认定甄某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终,这三条公诉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同年12月15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甄某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后,甄某提出上诉。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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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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