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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吵架“气死人”可能要担责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2022-05-26 11:45:55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次数:

      吵架“气死人”可能要担责(以案说法)

      【案情】一日,张某与李某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剧烈争执,并相互推搡。经人劝解,双方停止争执并回家。张某刚踏进家门口,便晕倒在地,邻居见状立刻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但张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张某死因为“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高血压性心脏病的基础上,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因素,诱发其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事后,张某的妻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吵架等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李某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而张某明知自身疾病,却与李某激烈争吵、推搡,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李某的过错责任。综合考量双方争执发生的过错程度、病发的原因等因素,最终判决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共计82583.4元。

      【说法】法官介绍,李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其对于张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官分析,张某年事已高,并患有心脏疾病。李某对其病情可能并不知晓,但李某作为具备一般智识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争吵行为在相当程度上会增加张某情绪激动、诱发其他疾病的客观可能性,也应知晓推搡行为会直接对对方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而事发过程中,李某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对张某疾病发作死亡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具有过错。此外,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张某突发疾病死亡的诱因是“情绪激动、剧烈运动、轻微外力”,其在纠纷发生后极短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可以确认李某争吵、推搡行为与张某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某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要与人为善,如果发生言语冲突而把人“气死”或者“气病”,法律上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

      本报记者 金 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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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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