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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网站“偷评论”被判赔105万元

    2022-03-31 11:54:18 来源:工人日报 浏览次数:

      一网站“偷评论”被判赔105万元

      本报讯(记者卢越)3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网络公司因盗用他人数据引流被判赔偿105万元。

      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其运营的某网站主要服务汽车消费者投诉受理,消费者在网站提交针对汽车质量问题的投诉后,网站会与汽车厂商联系并督促解决。自2014年成立以来,该网站已累计处理了约39万条消费者投诉信息。

      2021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网站中有5.2万余条消费者投诉信息与原告网站展示的信息相同或者近似,且投诉日期均晚于或等同于原告网站上的日期,部分投诉信息的附图中甚至还带有原告水印。此外,被告网站公示的投诉流程包括“发表投诉”“专员审核”“企业处理”“结果审核”“满意度打分”“完成”等6个步骤,自2015年至今,网站中显示的投诉编号数量为11万余条,但投诉进展绝大多数为“结果审核”或“企业处理”状态,无处于“完成”状态的投诉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网站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为虚构。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05万元等。

      庭审中,被告公司未能提交上述投诉信息的合理来源,也未就相同或相似投诉信息做出合理解释。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5万余条用户投诉信息系经过长期经营、管理、维护而形成的数据信息,能够给原告带来特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属于其市场竞争优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其网站中使用原告网站5万余条投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不正当利用原告网站投诉信息、违法将该信息据为己有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规制。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网站虚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等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网站经营规模、影响力、服务效率产生误认,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105万元。

      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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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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