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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费被“慰问金”抵消 超龄农民工遭遇工伤维权困境

    2022-01-14 11:10:08 来源:工人日报 浏览次数:

      超龄农民工遭遇工伤维权困境

      62岁老裴:5000元“慰问金”抵了我7600元医药费

      专业人士认为,合理公平对待这一群体事关劳动力供给,应为其权益保障“做加法”

      62岁农民工老裴在建筑工地打工受伤,维权时,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被认定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大队无法受理;到法院诉讼,没签劳务合同,未获支持;最终,医药费7600元竟被5000元“慰问金”抵消。专业人士认为,在社会老龄化背景下,合理公平对待超龄农民工不仅涉及该群体的权益保护,也事关保障劳动力供给,应为这一群体的权益保障“做加法”。

      1月13日,结束一天电工活儿的老裴揉了揉此前受伤的右脚踝,收拾好工具离开了工地。

      62岁的老裴家在黑龙江绥化市农村,两年半前,在辽宁沈阳一建筑工地施工中,被钻头打伤,右踝关节韧带撕裂,右踝骨多处挫伤,住院治疗一周共花了7600元。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老裴在经历被劳动监察大队拒绝受理、诉讼请求未被法院支持后,近日,施工队和开发商联合以5000元“慰问金”的形式对其给予了补偿。

      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认定为劳动关系,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缴纳工伤保险。《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很多像老裴这样的农民工,虽然过了60岁,但觉得自己还能“干得动”就继续在城里打工,却因为超龄不构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常被认定为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由于双方大多未签订劳务合同,一旦超龄农民工被欠薪、出了事故往往陷入维权困境。

      超龄农民工出事故,用工方拿“慰问金”抵医药费

      老裴出院后的第一周,施工队和开发商都没有任何赔偿的说法。

      “劳务派遣协议生效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2019年7月28日,出事故是2019年6月17日,我以为时间抓紧点,还能拿到工伤赔偿。”老裴说,他认为派遣合同还未过期,就去找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维权,得到的答复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过了2019年2月21日老裴的60岁生日,协议已然终止。

      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李锋认为,老裴的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处理范围,向他推荐了法律援助律师张文凯,告诉他可以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权。

      张文凯在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各法院对超龄打工关系认定、赔偿范围的认知不统一,有败诉的风险。

      受疫情影响,时隔两年多,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老裴出事故时年满60周岁,属于劳务关系但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且没有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等可以证明存在劳务关系的佐证,也没约定出了事故如何赔偿,法院无法支持他申请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3万元的赔偿。

      这期间,房地产开发商一直积极推动解决此事,根据工人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主动帮老裴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结果在工伤认定上,又绕回了最开始的难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老裴拿不出此证明材料,无法进行工伤认定,不能评定伤残等级,就无法确定赔付标准。

      在老裴坚持上诉后,施工队和开发商联合以5000元“慰问金”的形式对他给予了工伤补偿。

      为啥超龄农民工维权更难

      2010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然而,许多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农民工该如何认定,没有明确结论。

      67岁的张秀香是辽宁建平县人,2013年,沈阳一家环卫公司体恤他弱视还耳背,让他做抽粪跟车工,辅助打下手,每月600元。“签啥合同,只要按月给我工钱我就满足了。”张秀香说。

      超龄农民工有不少处于不签合同的“临时”状态,既不是正式工,也不是小时工,和正式工一样上下班,没缴社保,没有工伤保险等相关待遇,只有约定好的最低报酬。他们往往在环卫、保安、保洁等低收入岗位工作,受年龄大、体能较差、技能水平低等因素影响,找工作不容易,通常不会和雇主“谈条件”。

      与此同时,不签劳务合同也意味着对雇主缺乏法律约束。张文凯解释说,在劳务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农民工没有主动约定报酬等相关待遇,出事后,法律制裁不签合同的雇主就会难上加难。加上一些农民工不注重保存工资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连认定双方为事实劳务关系都很困难。

      69岁的蔡国富是辽宁本溪县人,在沈阳做外墙保温工。2018年8月,他因没系安全绳从二楼坠下,左上臂骨折。庭审调解中,雇主表示为蔡国富提供了安全绳,且提供了上岗安全培训。法院表示,蔡国富不顾安全生产风险,存在过错,仅支持他的一半赔偿申请。

      超龄农民工出了事故,因不能认定与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如果其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将拿不到全部损害赔偿,如果过错重大,甚至拿不到赔偿。

      特殊劳动关系要兼顾双方权益

      根据《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近5年来,我国5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从19.2%持续增加至26.4%。没有法律制度兜底,越来越多像老裴这样的超龄农民工会面临维权困境。

      张文凯认为,特殊劳动关系要兼顾双方权益。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等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应支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实上,近些年,有关部门和不少地方都行动起来,为超龄农民工权益保障“做加法”。比如,2018年施行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然而,类似规定仅在个别省份施行,且与现行相关上位法存在一定抵触。

      李锋建议,企业可以为超龄职工购买雇主责任险,这种商业保险的赔偿范围与工伤保险基本相同,一旦职工在工作场合发生意外事故,该险就可为企业分担相关风险。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汤闳淼则认为,在社会老龄化背景下,合理公平对待超龄农民工不仅涉及该群体的权益保护,也事关保障劳动力供给。因此,必须从整个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解决超龄农民工的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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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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