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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搭讪直播”引不满:网络非法外之地 平台监管需先行

    2022-01-04 09:51:36 来源:法治日报 浏览次数:

      “搭讪直播”兴起凸显个人信息权利保护风险

      网络直播平台亟待制定规则加强自治

      □ 本报记者 王婧

      近日,网络平台兴起了一种“搭讪直播”的网络直播方式——主播以各种噱头随机与路人搭讪,并将全过程直播给观众。

      街头路人一旦被主播的镜头对准,不论是否同意,被搭讪后的真实反应都会被拍摄下来,通过视频直播传播出去,被屏幕前的众多网民“围观”。甚至,在路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会被主播偷拍,成为直播赚取眼球的“爆点”。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搭讪直播”背后的法律问题也浮现出来——被拍摄“素材”中的个人信息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搭讪直播”如果侵犯到个人权利,谁应该承担责任?在规范“搭讪直播”上,直播内容发布者、有关网络平台、国家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搭讪直播引不满

      吸睛涨粉触红线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进行“搭讪直播”,把路人当做获取流量的“工具”,为自己的平台账号拉流量涨粉丝,这究竟是一种“创新”还是一种“侵权”?

      “‘搭讪直播’行为是一种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这种行为不仅包括了对一般个人信息的收集、传输、公开等,也包括了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比如个人的地理位置信息、人脸信息等敏感信息的收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对记者表示。

      对于“搭讪直播”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除外的情形?张新宝认为,“搭讪直播”并不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而是一种商业炒作行为。因此,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甚至需要作出特别的告知,说明收集、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可能的风险。

      浙江大学教授王春晖也认为,该行为必须依法遵循“告知、知情、同意”的原则。

      如果没有相关告知且未取得有关个人的同意,这种情况下的“搭讪直播”,在张新宝看来,属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

      “特别是在个人明确拒绝的前提下,主播仍然采取跟拍或偷拍的方式拍摄,这属于违法行为,涉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在王春晖看来,“搭讪直播”还有可能侵犯被搭讪人的肖像权。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李丹林也认为,“如果被搭讪者谈及一些涉及第三人的内容,还可能引发侵犯第三人人格权的纠纷,或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的情形。”

      网络非法外之地

      平台监管需先行

      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围观”网络狂欢不该也不能殃及无辜路人。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教授、传播法研究中心主任彭桂兵提示,作为直播平台的主播,要尊重他人隐私、遵守公序良俗,推动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

      早在2016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利用直播从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虽然有些短视频平台有相关提醒“如未经过被拍摄主体的明确同意,可能涉嫌侵权”,或者有的平台对户外直播行为的管理规定中,明文规定了严禁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对路人进行言语、肢体骚扰等行为。但是在流量的驱动下,“搭讪直播”的乱象仍堂而皇之地存在于各大社交平台。

      “对于这种商业性质的‘搭讪直播’,平台应当进行治理,严厉打击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各信息主管部门可以主动对全网进行整顿,特别是对那些具有直播功能的大型平台。”张新宝说。

      不能任由“搭讪直播”中的不良信息和违法信息在网络平台上传播。王春晖为此建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张新宝建议,具有直播功能的平台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制定平台规则,约束直播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行为,同时,相关网络平台在接到投诉之后,应当及时处理。

      在规范网络直播内容方面,王春晖认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

      李丹林同样认为,网络平台应该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比如在服务条款、平台规则方面,如果直播内容涉嫌侵权或违法,平台应及时提醒或停播,或者可以通过相应的制约机制予以处理。若平台自身放任此类行为,监管部门则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平台进行处罚。

      要拿起法律武器

      叫停被侵权行为

      “被拍摄者一旦发现对方未经许可在对其进行直播,可以立即声明这是未经自己许可的行为。与此同时,还可以表示自己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被拍摄者事后才发现,则可以未经自己许可为由,请求平台屏蔽或删除直播留存。被拍摄者也可对拍摄者以侵犯其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为由提起诉讼。”李丹林说。

      李丹林分析说,如果内容已经直播出去,其中有涉及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内容,被拍摄者还可以提出相应的抗辩和辩解,由公开和传播相关信息的搭讪者、直播者承担相应责任。

      李丹林认为,如果被拍摄者无法提出未经其许可的证据,也可要求直播者提供获得其许可的证据,若直播者不能提供,则说明直播者没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义务,推定其没有获得许可,平台应该删除或屏蔽可回放的直播。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王春晖说,公众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投诉举报不畅的,也可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投诉举报。

      “受害人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违法直播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张新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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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杨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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