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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非法销售“笑气” 期待法律形成合力

    2021-12-31 10:09:34 来源:中国青年报 浏览次数:

      打击非法销售“笑气” 期待法律形成合力

      前不久,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彭杰在办理一起非法销售“笑气”案件时发现,被他们列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又被另一个地方的公安部门带走调查。而这名犯罪嫌疑人曾被三地警方带走调查,但其后都被取保候审。

      这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目前打击非法销售“笑气”处于“悬空状态”。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笑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非法经营罪已不再适合打击非法贩卖“笑气”。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出台。

      非法销售的“笑气”最终流向哪里

      日前,记者在镇江市正东路派出所采访到了犯罪嫌疑人张伟(化名)。2021年4月,36岁的他因涉嫌非法贩卖“笑气”被镇江警方抓获,现被取保候审。

      大学毕业后,江苏宜兴小伙子张伟在镇江一家化学品企业工作多年,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及销售“了如指掌”。2020年4月,他开始创业,瞄准了销售“笑气”。

      两个月后,他在山东日照注册了一家气体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实,张伟是倒卖一氧化二氮的“二道贩子”,他从气体生产厂家进货后,再将气体分销至全国各地,从中赚取差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销售危险化学品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6月,张伟与妻子通过中介,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获得资质后,他就在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并称自己的产品一般都是卖给奶茶店。他联系到一家位于江西九江的加工厂对“笑气”进行分装。张伟介绍,每箱共有140支“笑气”小钢瓶,加工费约30元,总成本约230元。他以每箱270元的价格出售,大约每箱能获利40元。

      他告诉记者,现实中,“笑气”常被人用来吸食,他不敢保证销售的“笑气”最终流向哪里。他也曾尝试吸食“笑气”,吸食后,他感觉头昏沉沉的,并没有像网上说的一样出现幻觉。他坚持说,“这不是毒品,也不认为它对身体有危害性。”

      打击非法销售“笑气”为何这么难

      在张伟看来,“笑气”不属于毒品,也不符合毒品“三要素”。他说,毒品“三要素”就是危害性、成瘾性、违法性。

      在记者的追问下,张伟说,大多数“笑气”都是直接由加工厂寄给客户,九江的这家工厂涉嫌无证储存危险化学品,属于违法行为,但与自己无关。

      张伟说,下家在购买“笑气”时,他不会过问如何使用等情况,也不会检查相关资质,“总之我卖给他是不违法的,他如果没有证再往下卖就违法了”。

      据参与办案的镇江公安局京口分局民警滕昊介绍,北京、江西九江、徐州新沂等地警方都曾传唤过张伟,但都面临着对其行为如何进行法律定性的问题。

      目前,我国并没有把“笑气”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管制目录,只是将其作为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安监等部门负责对“笑气”的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笑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认为其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经营。

      新沂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自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非法经营罪已不再适合打击非法贩卖“笑气”。现实中,类似张伟这样钻空子的“笑气”经销商,增加了警方打击的难度。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在公安系统内部,对于打击非法贩卖“笑气”的职能归属并不明确,有时候归属经侦部门,有时候归属治安部门,更多时候是禁毒部门在打击此类行为。

      应严厉打击违法销售“笑气”供青少年吸食行为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勇介绍,刑法修正案(十一)虽然没有对非法经营罪作出修改,也没有对违法所得概念进行界定,但因为新增罪名影响到非法买卖“笑气”等行为,未来是否能继续认定非法经营罪及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均值得关注。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提到“危险作业罪”: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笑气’的危害是吸食后可能危害健康,与其他危化品可能燃烧、爆炸的风险关系不大,也与非法经营罪保护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准入关联度不大。”王勇说,非法经营天然气、汽油等危化品,燃烧、爆炸的风险更大,但难以非法经营入罪。如果对经营风险和数量更小的“笑气”入罪,则法律体系不协调。同时,非法经营罪对犯罪数额要求很高,对部分专门运输“笑气”贩卖给未成年人的行为、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吸食及非法买卖“笑气”的行为等,入罪较难。

      在他看来,行为人未取得经营资质向他人出售“笑气”的行为,除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外,更大的危害在于“笑气”严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并具有一定成瘾性,长期吸食会造成认知功能、脑功能损害,对人体造成不可逆的损伤,甚至有吸毒人员将“笑气”当作毒品的替代品。

      王勇表示,当务之急是要补上进口管制的漏洞。现行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环节都有详细规定,但未对进口环节建立通报机制。目前,只要企业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缴纳关税,海关就对进口的“笑气”予以通关放行。应急管理部门如果不能及时跟进管理,受利益驱使,部分“笑气”可能会流入非法渠道。

      据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税则对照使用手册(2020年版)》相关内容,“笑气”属于普通货物,将其归类为其他非金属无机氧化物,其标准等同于二氧化硅、二氧化硫等一般性非金属氧化物,甚至比一般化学品的监测标准都要低。这使得进口“笑气”的要求和标准相对较低,进而造成市面上多数吸食的“笑气”主要来源于进口渠道。据此,他建议完善海关进口通报制度与进口划归标准,畅通海关与应急管理部门的信息流通,确保进口“笑气”流向清晰。

      王勇认为,针对专门运输“笑气”贩卖给人的行为、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买卖“笑气”的行为、正规经营者部分售卖“笑气”的行为等,应视具体社会危险性、犯罪情节区别量刑。

      办案民警滕昊认为,“笑气”对于人体的危害性不亚于毒品。在销售环节,可按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进行管控。但在面对违法销售供人吸食的行为时,对相关犯罪嫌疑人应按贩毒进行打击。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超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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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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