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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图书馆涉嫌网络传播侵权 版权人与公众利益如何兼顾

    2021-12-27 16:05:02 来源:科技日报 浏览次数:

      学校、图书馆涉嫌网络传播侵权被起诉

      版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该如何兼顾

      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其实可以做到兼顾,但这需要两个条件。其一是要有授权渠道,版权需求方必须有便利的渠道能够获得版权。其二要在一些版权领域取消独家版权授权。

      ——盘和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

      如果把巴金的作品《家》上传到学校的数字图书馆,算不算侵权?答案是“当然算”。日前,媒体报道,包括四川省兴文第二中学校等在内的多所中学和图书馆,因涉网络传播侵权,先后遭到中文在线的起诉。

      在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下,中文在线的维权行动无可厚非。但学校和图书馆这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公立机构,它们的侵权行为并非为了获取利益,而是为了学生或市民更方便地阅读经典作品。网络时代,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该如何兼顾平衡?

      公益不能成为网络侵权的“免死金牌”

      据了解,巴金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授权中文在线及其关联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巴金多部作品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这意味着,中文在线的起诉,属于正当维权。但对这些涉嫌侵权的学校和图书馆来说,却有一种“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滋味。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学校教育方式的逐渐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始通过自建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数字图书馆,但相关机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作品上传至网站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贵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清凯律师指出,“根据著作权法,学校或图书馆可以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在数字图书馆上传作品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教授说:“一般而言,公益性质的机构出于非营利目的,在一定范围内有限传播,同时有防下载、防盗版的技术保障,也就是只能查阅,不能下载传播,就不能算作侵权。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非营利机构是否有防下载、防盗版的技术保障措施。”

      余清凯认为,一旦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公益性机构也不能免除责任,但由于大部分公益性机构并非恶意侵权,法院通常会视其规模大小、公众知晓程度、损害范围大小等,在赔偿金额方面酌情考量。

      网络侵权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在互联网时代,著作的传播途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网络成为知识产品的重要传播渠道。这就使得转载、摘编和浏览、下载之间的界限变得更加模糊,更加凸显出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四川省兴文第二中学校在收到中文在线的起诉书后,马上删除并断开了作品链接,但为何仍被判侵权?对此,余清凯解释,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学校在收到起诉书后马上删除并断开链接,只是承担了“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在起诉前的侵权行为,学校还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责任。

      “遇到著作权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解决问题,也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从法律层面,如果版权人的版权获取过程是合法的,那么就有权利通过版权诉讼来获得赔偿。”盘和林说,不过从道德层面看,对于非营利性组织的诉讼,一般应该协调在先。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网络侵权保护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民法典的出台,回应了人民群众加强网络侵权保护的呼声,在原侵权责任法基础上,构建了我国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体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确立了网络侵权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权行为或侵权内容的存在后才有义务采取如删除、屏蔽或是断开链接等措施。如果在明确知道侵权事实后,仍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则需要承担责任。

      “红旗原则”是指当侵权事实显而易见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假装看不见,或者以不知道侵权为由推脱责任。即在按常理和应尽的基本审慎义务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却没有删除链接,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删除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让知识产权保护为健康网络生态护航

      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原本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也是推动中国数字产业向前发展的关键动力。但是,互联网时代,人们渴盼的开放和共享,会不会因为“版权”问题,最终演变成一场圈地收钱的游戏?在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让知识产权保护为健康的网络生态护航?

      余清凯认为,在立法层面上,应该修订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明确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可以利用信息网络向服务对象提供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同时,为兼顾著作权人的利益,可以适当控制传播和复制,例如只能提供线上阅读,不能进行下载。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可以通过以案释法,在相关案件的审判中,充分考量其合理注意义务的实现性及其公益性,兼顾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

      余清凯认为,如果国家层面能够出台更多更细的制度规范,对知识产品传播的渠道和关键环节进行界定和监管,那么,知识产品的传播将摆在阳光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模糊地带将得到最大限度的消除。但业界对此也有另一种观点——要探索有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让著作者拥有最终产权和知情权,而实际的使用权则可以转移给出版商,这样就可以在合法保护的前提下让知识合理流通。

      盘和林表示,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其实可以做到兼顾,但这需要两个条件。其一是要有授权渠道,版权需求方必须有便利的渠道能够获得版权。其二要在一些版权领域取消独家版权授权。比如之前在音乐领域就有去除独家授权,打破版权垄断的做法。

      相关链接

      民法典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则体系

      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程序,最早出现在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但侵权责任法只是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涉及的网络侵权责任内容进行了大幅修改,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则体系。

      民法典确认了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明确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人承担自己责任的基本规则以及法律适用中的除外情形;细化了关于网络侵权中避风港原则通知的内容和标准,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转送义务和承担部分连带责任的情形,并且写入了错误通知的法律后果,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中避风港原则的规则体系;关于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的规定,则明确了反通知声明的内容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送义务和告知义务,这一规定与关于通知规则的规定相互制衡,赋予被指侵权的网络用户行使反通知权的权利,旨在保护其表达自由,平衡双方利益关系,平等保护所有网络用户的合法权利;关于网络侵权中的红旗原则的规定,增加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的规制,并明确了放任侵权行为发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

      记者 何星辉

    关健词:

    责任编辑: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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