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签订虚假借款合同非法催收
重庆巫溪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主犯获刑19年
□ 本报记者 吴晓锋
□ 本报通讯员 田小兰 胡倩倩
近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该案系重庆市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被告人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03万元;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该案由巫溪县法院院长饶川担任审判长。法院审理查明,自2018年10月起,新仟海公司实际出资人颜某某为实施网络放贷,安排时任新仟海公司总经理王某在公司设立运营组、财务组、人事组、技术组、催收组,形成了以颜某某、王某为首的犯罪集团。
运营组负责人为被告人陶某,负责商务联系推广平台、支付结算公司、风控公司、贷款发放等工作。人事组负责人为被告人胡某,负责人员招聘、考勤等工作。技术组负责人为被告人郭某某,负责产品的开发、程序设计、系统维护等技术性工作。财务组负责各项财务结算工作。催收组负责人为被告人徐某,下设两个组,一组组长为被告人张某,二组组长为被告人赵某。
新仟海公司分别以山东联讯公司、上海曌晅公司、上海勇瑜公司、上海兰沙公司的名义运营“爱消贷”。2019年3月15日,“爱消贷”停止运营。
2019年6月,王某按照“爱消贷”经营模式,以上海曌晅公司的名义设立了运营组、财务组、人事组、技术组、催收组,运营“快借钱”实施网络“放贷”,形成了以王某为首的犯罪集团。
上海曌晅公司与贷款大师平台、北京畅捷公司、杭州魔蝎风控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运营“快借钱”产品。运营组负责人为被告人陶某,技术组负责人为被告人郭某某,催收组负责人为被告人张某。
颜某某、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隐瞒其未取得从事金融贷款资质的真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商品费”“服务费”为由,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以此收取高额费用,实施诈骗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部分逾期未还款被害人,催收人员利用电话、短信以及网络以影响征信,“轰炸”通讯录,以辱骂,PS借款人淫秽、侮辱图片等损害被害人名誉的行为相威胁,胁迫被害人偿还本金、商品费、利息、逾期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上述行为致使在多个平台借款的被害人离职、离婚等,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及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分别形成了以颜某某、王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徐某、张某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王某为首要分子,以张某、谭某某等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颜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结伙他人利用互联网有组织地进行“套路贷”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颜某某、王某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坦白、认罪态度等情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健词:
责任编辑:杨艳珍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如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对该部分主张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知,本网站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否则,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阅读
2024年03月11日 14:38
2024年03月11日 14:35
2024年03月11日 08:58
2024年03月11日 08:56
2024年03月10日 20:04
2024年03月10日 10:01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云南网警 | | 滇公网安备 53050202000001号
电话:0875-2128698 传真:0875-2128698 投稿邮箱:516770808@qq.com 值班编辑QQ:516770808 广告投放:182875167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信息备案许可证:滇ICP备13003931号-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营业许可证:530502100020697 云南网警ICP备案:53050203402011号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敬请在一周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本站新闻文章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