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宋某侵权责任公益诉讼一案,当庭以被告宋某猎捕食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鬣羚等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为由,判决赔偿损失人民币558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宋某于2016年12月23曰在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缸窑村附近山上通过安置铁夹、设套的方式捕获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2017年2月至4月期间在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紫薇村附近山上夹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鬣羚一只,猪獾一只,并致白鹇、鬣羚死亡,上述三只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的价值合计为55800元。
此前,被告宋某因该案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额8000元。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宋某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于2019年12月5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宋某为满足个人的口腹之欲,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擅自猎捕野生动物,其中白鹇和鬣羚还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过错明显。据此,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宋某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为由,判决其赔偿损失人民币55800元。宋某当庭表示服判认赔,不上诉。
(总台央视记者 叶海春 衢州台 王春俊 刘佳蓓 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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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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