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乌兰察布市政协原副巡视员霍建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霍建设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宗旨意识,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私欲膨胀,将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收受礼金,经商办企业,占用原下属单位车辆,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滥用职权,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生活作风腐化,造成不良影响。
霍建设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霍建设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霍建设简历
霍建设,男,汉族,1953年11月出生,内蒙古凉城县人,大学学历,1971年5月参加工作,197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1年5月至1982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103地质队工作;
1982年6月至1984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丰镇县经委副主任;
1984年1月至1985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党校大专班学习;
1985年12月至1994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丰镇市交通局副局长、局长;
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丰镇市委常委、副市长;
1998年6月至2001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兴和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1年2月至2002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集宁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2年11月至2004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丰镇市委书记;
2004年4月至2009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政协副主席、丰镇市委书记;
2009年1月至2013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政协副主席;
2013年1月至2013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政协副巡视员;
2013年11月,退休。
关健词:
责任编辑: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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