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绝命毒师”案重审改判 涉案副教授无期改判15年
备受关注的湖北武汉“绝命毒师”案,近日法院重审作出一审判决。今天,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从被告人之一张正波的辩护律师刘长处获悉,4名被告人均获不同程度的改判。其中,张正波刑期由原审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张正波对判决不服,认为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且量刑过重,今天拟定了上诉状,已委托律师提交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长称。
武汉“绝命毒师”案,又称杨朝辉、张正波等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因张正波系武汉某著名高校副教授、海归博士后,以及案涉新型毒品等因素,持续引发社会关注。
2014年11月25日,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邮检科查获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的包裹,内有白色晶体“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系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
检方诉称,2005年,张正波及其公司另外几名股东,共谋生产尚未被我国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并成立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将产品销往英美等国。之后,涉案药品被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该公司依然进行生产销售。检方认为,张正波等人涉嫌非法制造并向境外销售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刑责。
2016年12月,武汉中院开庭审理该案。2017年4月,一审宣判:杨朝辉、张正波、冯静、鲍俊喜,均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中,杨朝辉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正波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冯静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鲍俊喜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
“列管的一类精神药品,并不完全等同于毒品。”张正波及其代理律师认为,麻精药品有双重属性,是否为毒品,需要看是否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
针对上述观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曾采访了解到,学界亦有类似声音。(详见本报2018年4月19日报道《列管精神药品是否等同于毒品——武汉一“新型毒品”案引争议》)
2018年4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武汉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8年11月27日、2019年4月26日,该案重审历经两次开庭,涉案产品的流向与用途,仍是争议焦点之一。
今年6月20日,武汉中院对该案重审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杨朝辉、张正波、冯静、鲍俊喜违反国家已列入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并向境外个人销售,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法院指出,因4人存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等情节,依法进行从轻改判。认定4人均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朝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正波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判处鲍俊喜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冯静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万元。
张正波此次上诉状显示,其不服判决的主要理由为:涉案产品的流向和用途并未查清,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未查清流向和用途的管制药品不是毒品,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对上诉人等4人均量刑畸重,张在本案中实际地位最低、发挥实际作用最小,一审量刑未予以考虑。
刘长认为,涉案化合物属“医药中间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案件的《武汉会议纪要》,这些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本质上是药品,只有当有确实证据证明流向了毒品市场、被吸食服用人员使用,才可能被认定是“毒品”。刘长表示,该案现有证据证明,这些医药中间体均销往了海外,大量邮寄地址对应的是化工企业。
本报武汉6月27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朱娟娟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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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远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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