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30万元,男子梁某却被骗签下180万元的虚高借条,名下的唯一房产也被卖了……
6月12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该院办理了这起套路贷案件,并成功为被害人追赃挽损。
“2016年2月,梁某由于急需借款,受到了本案中被告人所谓‘放快款、低利息’的蒙骗,并向后者借款30万元。”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借款过程中,被告人以借条金额不作数为理由,欺骗被害人梁某签下了高达180万元的虚高借条,并办理了公证。
随后,被告人又声称为了保证还款,还需要梁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进行全额抵押。因急需借钱,梁某都照办了。

图片来自“杨浦检察”微信公众号
最后,被告人又以防止借款人将房屋再次抵押的行规为借口,在给梁某转账180万元的当天,要求后者立即取现150万元并返还。通过这样的方式,被告人在完成30万元借款的同时,也获得了180万元的虚假银行流水,这使被害人陷入了不利的境地。
2016年6月,被害人梁某在没有收到任何催收债务信息的情况下发现,自己名下那套当初用于抵押的房产已经被本案被告人以180万元的价格出售,自己直接损失达150万元。
不仅如此,在房屋被出售后,被告人还多次以打砸被害人家门、电话威胁等方式胁迫其搬离房产地。
杨浦检察院在受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遂以诈骗罪依法对该套路贷恶势力团伙提起公诉。
而在案件办理的同时,该院还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权益,并积极协调各方、劝导被告人退赃,最终将大部分赃款追回,弥补了被害人损失。
近日,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某某犯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提示,近年来,民间借贷交易活动日趋频繁,各种借贷平台应时而生。可套路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借贷,而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各种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犯罪是对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犯罪活动的统称。该类犯罪通常有五个特征:一是假借民间借贷,诱导借款人签订各类“虚高借款合同”;二是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痕迹,形成高额借款假象;三是单方肆意认定违约,“拒收还款”制造违约假象;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介绍“平账”公司制造“连环套”;五是软硬兼施“索债”,干扰借款人正常生活。
检察院提醒,在日常借款中若遇到上述“套路”,应警惕自己是否已经落入“套路贷”圈套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保留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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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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