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涛等人黑社会性质案一审判决
判处陈海涛有期徒刑25年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图为审判现场
本报讯(记者 叶婉)昨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市检二分院提起公诉的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五间房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海涛等14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14项罪名判处陈海涛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崔积慧、陈朗、许洪心等13人有期徒刑10年到1年4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陈海涛先后纠集无业人员崔积慧、曲建民、李宏利,其妻许洪心、其子陈朗等10余人,多次实施聚众赌博、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聚众斗殴、串通投标、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2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违规承揽农村惠民工程,占地违章建筑出租牟利,聚敛巨额财富。逐渐形成以陈海涛为组织者、领导者,许洪心、崔积慧、曲建民、李宏利、陈朗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陈海涛等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为谋取经济利益,该组织还聚众与他人斗殴,利用黑恶势力排挤、打压竞争对手。陈海涛还隐瞒犯罪前科,骗取党员身份,先后采取拉拢、利诱选民等方式,获得房山区琉璃河镇五间房村基层组织负责人等职务,长期把持基层政权,违规发展陈朗等人入党,损害基层政权基础,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据此,市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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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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