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个案标杆效应遏制汽车销售欺诈
张智全
准备卖车时才发现音响是贴标的冒牌货,重庆消费者陈波将豪大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豪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整车“退一赔三”。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该案维持原判,判罚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61.98万元并支付赔偿款185.94万元。(4月25日《北京青年报》)
豪大公司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冒牌音响鱼目混珠地卖给消费者,既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基本商业伦理,又僭越了法律底线,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赤裸裸的侵犯,其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被法院判罚“退一赔三”,纯属咎由自取。在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至今还余波未平而继续引发关注之际,法院在该案中对汽车销售欺诈恶行开出“退一赔三”的巨额罚单,不仅彰显了司法对汽车销售欺诈恶行的零容忍,也为司法严惩汽车销售欺诈恶行提供了可供借鉴和复制的样本,必将更多地释放出司法个案遏制汽车销售欺诈恶行的标杆效应。
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的平民化,汽车销售欺诈问题也日益多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汽车销售欺诈恶行的蔓延,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更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绝不能任其肆意妄为。
汽车销售欺诈恶行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者,涉事经销商利欲熏心,法律意识淡薄;二者,消费者维权“要路多险艰”,监管部门往往又“民不举官不究”;三者,司法严惩汽车销售欺诈恶行的个案,没有释放出激励消费者群起维权和威慑销售商的标杆效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退货并主张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因举证难和专业知识缺乏等因素的掣肘,三倍赔偿的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以致销售商的损失相比于既得利润不过是“九牛一毛”,根本没有任何痛感。在司法“退一赔三”个案标杆效应不能持续扩散的情况下,不良销售商必然滋生“老虎也有打盹”的侥幸心态,有恃无恐地对消费者频使欺诈伎俩。
因此,常态化地祭出“退一赔三”司法惩戒利剑,以这种典型个案释放的标杆效应,倒逼销售商在得不偿失的沉重代价面前不再“好了伤疤忘了痛”,显然是遏制汽车销售欺诈恶行的必然选择。在重庆这起汽车销售案中,销售商因安装冒牌音响被认定为欺诈而领到“退一赔三”的高额罚单,可望让更多消费者看到通过司法打击欺诈恶行的希望,激励更多消费者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依法向汽车销售欺诈宣战。这对彻底根治汽车销售欺诈毒瘤,确保汽车消费市场的风清气正,可谓善之又善。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打击汽车销售欺诈恶行,需要司法通过具体裁决和典型个案对这种恶行予以严惩。只有“退一赔三”的司法典型个案形成依法严惩汽车销售欺诈恶行的标杆,那些对法律红线置若罔闻的销售商,才会在个案标杆效应所形成的“人人喊打”的法治氛围中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不再频使“店大欺客”“任性宰客”的欺诈伎俩。
关健词:
责任编辑:杨艳珍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如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对该部分主张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知,本网站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否则,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阅读
2024年03月11日 14:38
2024年03月11日 14:35
2024年03月11日 08:58
2024年03月11日 08:56
2024年03月10日 20:04
2024年03月10日 10:01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云南网警 | | 滇公网安备 53050202000001号
电话:0875-2128698 传真:0875-2128698 投稿邮箱:516770808@qq.com 值班编辑QQ:516770808 广告投放:182875167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信息备案许可证:滇ICP备13003931号-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营业许可证:530502100020697 云南网警ICP备案:53050203402011号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敬请在一周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本站新闻文章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