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酒被侵权,庭审开进南农大
第十九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到来前,南京市中级法院将一场知识产权案的庭审开进了南京农业大学。法庭当庭宣判,上诉方今世缘酒业获赔共计51万元。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艾陆琦
原告上诉到南京中院
今世缘公司系“国缘”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0年10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今世缘公司主张某信息咨询公司等共4家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白酒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国缘”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万元,被告某酒类平台公司、某酒业公司、某酒厂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2019年1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某酒厂停止生产、某酒业公司停止销售侵害涉案“国缘”商标产品的行为,分别赔偿今世缘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2万元,并销毁库存;某信息咨询公司、某酒类平台公司停止销售侵害涉案“国缘”商标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驳回今世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今世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4月23日下午3点,庭审正式开始。
据了解,今世缘公司上诉理由有三点。第一,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一审法院未采信原告提交的天猫、京东等网络平台销售原告涉案“国缘”白酒产品的页面截图证据,从而导致未认定原告涉案商标被广泛使用的事实,造成判决金额过低。第二,四被告属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酒厂虽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另三家公司系销售商,处于不同流通环节,但侵权结果同一,应属共同侵权。第三,其中两家公司分别为江苏企业和专业酒类销售平台,对涉案“国缘”商标应属于明知,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合法来源抗辩不应成立,且其中一家公司在收到原告告知函后仍继续侵权,客观上造成了侵权结果的扩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赔共计51万元
庭审在审判长周晔的组织下有序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依次展开。法庭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某酒厂、某酒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国缘”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某信息咨询公司、某酒类平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国缘”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某酒厂、某酒业公司赔偿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某信息咨询公司、某酒类平台公司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庭审吸引了南京农业大学200多名师生到场旁听,座无虚席。此外,庭审现场还通过南京中院官方微博、扬子晚报官方微博等进行了同步直播,截至昨天18时,共有1273万网友在线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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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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