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业公司销售上千吨走私越南大米
湖北武汉: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宣判
本报讯(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柴斌)为增加利润,米业公司老板购买越南走私大米并指使员工销售,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不仅公司被处罚金,自己和员工也担刑责。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公诉的一起走私大米案获法院判决,涉案公司被处320余万元罚金,公司老板和一名员工也因罪获刑。
湖北省孝感市瑞瑞米业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和销售业务,罗某自公司成立起即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4年初,为降低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罗某指派员工范某到云南寻找新的大米供货渠道。到达云南后,范某找到了从事大米走私生意的金某(另案处理)等人,与金某就购买走私大米之事进行了初步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告知了罗某。之后,罗某直接与金某联系,确定了合作关系,进一步商定了购买走私大米的品种、价格、数量等,以每吨人民币3900元至5300元不等的到货价格,开始从金某手中购买从越南走私入境的大米。
通过上线从越南组织货源走私进云南后,金某就按照罗某的要求,将大米的越南包装换成国内包装,并将货从云南建水等地火车站发送至成都的火车站。大米运至成都后,范某便拿着金某快递过来的领货凭证,到当地火车站验货收货,罗某再根据范某汇报的验货情况向金某支付货款,并安排范某将走私大米在成都加价转卖他人。
2017年6月,武汉海关缉私局接到该案线索,于当月12日在孝感市将罗某抓获,2018年7月,范某落网。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罗某向金某购买走私大米共计1100余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20余万元。
该案随后被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瑞瑞米业公司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通过直接向走私人购买走私货物的方式偷逃关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罗某和范某分别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涉嫌该罪,均应依法提起公诉。
该案被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全部犯罪事实,同时认定罗某和范某的行为属走私犯罪的下游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鉴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判处瑞瑞米业公司罚金320余万元。
周晶晶 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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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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