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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山中院发出2024年首份“司惩”决定书

    2024-09-13 09:57:02 来源: 保山中院 浏览次数:

      “言必诚信,行必忠正。”指说话要诚实守信,行为要忠诚正直,只有内诚于心,才能外信于人。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家事纠纷案件时,对王某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妨害司法的行为,发出2024年第一份司法处罚《决定书》,增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坚决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

      案情回顾:2024年9月2日,保山中院审理上诉人段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段某要求王某返还“三金”首饰,即戒指、项链和手链。庭审时法官向王某多次释明当事人诚信诉讼义务,要求其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但王某均未如实陈述“三金”的情况,直至庭审结束王某仍未如实陈述。

      处罚情况:王某在本案诉讼中均未如实向人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其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山中院对王某霖虚假陈述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拘留十五日的决定。王某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24年9月9月保山中院提前解除对王某的拘留。

      本案的司法处罚决定,警示广大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秉持诚信原则,如实向法院提供证据和陈述案件事实。下一步,保山中院将持续强化对虚假陈述妨害司法行为的审查和惩处,积极为人民群众营造公正、诚信的诉讼环境,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

      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供稿:王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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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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