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施甸县人民法院对施甸县公安局侦办的首例采挖野生兰花入刑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杨某因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被告还被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将违法采挖的31丛野生春兰移栽回原址,并加强管理以确保其成活。
在施甸县公安局、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和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的监督下,7月9日,杨某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将其违法采挖的31丛野生春兰成功移栽回源生地。这一举措旨在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警示公众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重要性。
此案的审理和执行,展示了法律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坚定决心,也体现了施甸县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努力。通过这样的生态修复行动,不仅有助于恢复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也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意识。
施甸县将继续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挖、买卖野生植物的行为,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共同守护施甸县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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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小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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