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保山昌宁县公安局卡斯派出所对2名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7月31日,卡斯派出所接县局指挥中心指令:一辆车牌为川Q的货车驾驶员在柯街疫情防控检查点检查时,未按要求配合工作人员核查,强行驶过卡点后往卡斯方向行驶。接到指令后,卡斯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在卡湾线大水平路段将该车辆查获。
民警在对驾驶员刘某亮和同行人员刘某彬核查健康码和行程卡后发现,虽然两人的健康码为绿码,但核酸检测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且行程卡显示途经过中风险地区。根据昌宁县疫情防控办有关要求,2人入昌需再次提供核酸检测报告。
经调查得知:刘某亮和刘某彬两人系父子关系,一段时间以来在做蔬菜运输工作。事发当天,2人在驾车经过柯街疫情防控检查点时,嫌做核酸检测耽误时间,为了多跑业务,不顾社会公众安全,趁工作人员忙于工作时,刘某亮竟驾驶货车强行驶出卡点。
随后,在民警的指令下,刘某亮、刘某彬2人到当地卫生院进行了核酸检测,公安机关依法对2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崔敏 通讯员 龙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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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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