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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信吗?
当心!
你可能正在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
2021年1月,腾冲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在“断卡”行动中获取线索:腾冲籍男子严某在腾收购银行卡、电话卡、U盾,后转交给福建籍杨某、苏某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随即在相关部门支持下,于2月3日将严某成功抓获。
7月14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严某向熊某等15人收购或租借其本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银行卡绑定的U盾及电话卡,共计44套,并将上述银行卡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
被告人严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结合严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险程度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警方提醒:
买、卖电话卡、银行卡不仅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更涉嫌犯罪!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对于平时不用的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等一定要及时办理销户业务。不要为图一时之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等。一旦发现有买卖银行卡、证件和对公账户等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如发现被人冒名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情况,应该及时报警并尽快注销,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保山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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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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